*注:本篇法规已被《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废止部分规范性文件的通知》(发布日期:2009年4月13日 实施日期:2009年4月13日)废止(原因:已被《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完善和落实城市住房保障制度切实解决低收入家庭住房问题的若干意见》(冀政[2007]95号)所代替)河北省建设厅、河北省财政厅、河北省民政厅
关于印发《河北省城市最低收入家庭住房保障管理办法》的通知
(冀建法[2005]4号)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
《河北省城市最低收入家庭住房保障管理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切实落实住房保障资金,认真做好相关工作,确保为每一个符合条件的城市最低收入家庭提供基本的住房保障。
河北省建设厅
河北省财政厅
河北省民政厅
二00五年一月五日
河北省城市最低收入家庭住房保障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保障城市最低收入家庭的基本居住需要,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城市最低收入家庭住房保障的实施和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城市最低收入家庭住房保障(以下简称住房保障),是指政府向城市最低收入家庭中住房困难的家庭提供货币补贴、廉租住房或者核减租金,以保障其基本居住需要的活动。
第四条 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城市最低收入家庭住房保障工作的指导和监督。
市、县人民政府房产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县房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最低收入家庭住房保障的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民政、国土资源、税务、物价、审计等部门根据职责分工,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最低收入家庭住房保障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 住房保障面积标准为人均建筑面积15平方米,一人户建筑面积30平方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