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进一步放开公有住房出售限制条件。不配套公有住房,尚未按房改政策出售给职工的,除大城市外,原则上只要符合城市规划要求,能够保障居住安全的情况下,均可按房改政策向现住房职工出售。具体办法由市、县(市)人民政府制定。
二、发展个人住房贷款,提高住房公积金使用率
(六)进一步加强住房公积金归集力度。重点做好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以及其他非公有制企业、社会团体的住房公积金缴交工作,扩大住房公积金覆盖面,努力提高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比例。在保证资金安全的情况下,放宽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条件和贷款年限。凡缴纳住房公积金的个人储户,无论其购买商品房、经济适用住房或是房改房,均可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要简化住房公积金贷款手续,缩短办理时限,提高工作效率。强化住房公积金监管,加快建立住房公积金监督管理的信息系统,加大对挤占、挪用住房公积金清欠工作的力度,实行责任追究制度,确保各项违规使用资金及时收回。
(七)大力发展住房金融业务。积极推进住房公积金和商业银行组合式贷款。完善金融服务体系,增加个人贷款服务项目,进一步扩大住房个人贷款的覆盖面和受益群体。加快完善个人住房贷款机制,积极推进住房置业担保业务的开展。
三、进一步搞活住房二级市场交易
(八)各地要认真清理影响已购公有住房上市交易的政策性障碍,建立统一、开放的市场,鼓励居民换购住房。除涉及国家安全、保密、军事设施等按规定不宜开放的外,任何单位不得擅自对已购公有住房上市交易设置限制条件。凡合法获得房屋权属证书的已购公房即可上市交易。对于房地产交易涉及评估的房屋亦不得将房产、地产重复进行评估,重复收费。
(九)进一步降低公房上市交易“门槛”。已购公有住房上市交易土地出让金按照不高于房屋成交价格的1%收取。以房改成本价购买的公有住房上市出售时,原产权单位不再参与所得收益分配。办理住房交易手续过程中,除住房转让手续费和住房租赁手续费外,不得以任何名义收取其他费用。
四、建立和完善城镇住房保障体系
(十)合理调整住房供应结构,完善住房供应体系。加快建立和完善适合我区区情的住房供应和保障制度,逐步实现多数家庭购买或承租普通商品房,中低收入家庭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城镇低收入家庭以及困难企业中住房困难职工家庭,通过廉租住房、企业单位合作、集资建房、实施住房解危解困工程等,解决住房基本保障问题。
(十一)加强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和管理。按照各地区因地制宜、分别决策的原则,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管理由各市、县(市)人民政府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因素合理确定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标准、供应范围、供应对象等,并负责组织实施。经济适用住房要严格控制在中小套型,通过市场运作的方式,实行开发建设的项目法人招标,努力降低开发建设成本。经济适用住房建设按照保本微利的原则,加强成本监控,实行政府指导价格。改变以往的分散、零星建设,实行集中建设,连片开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