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年产3000吨以下的黄酒、5000吨以下的酒精(综合利用除外)、3000吨以下的淀粉、30000吨以下的啤酒、3000吨以下的味精或麸酸。5、土法农药、年产100吨以下的化学合成农药原药(农药制剂、复配、分装、生物合成农药,植物生长调节剂除外),年产4万吨以下的硫酸(综合利用除外)。
6、土造纸,年产5000吨以下的薄型纸。
7、20吨以下的转炉炼钢、20吨以下的电炉炼钢、5吨以下的冲天炉炼铁。
8、湿法回转窑、机立窑、普立窑、干法中空回转窑、4000吨/日以下的回转窑水泥生产线。
9、年产7500吨以下的玻璃纤维,500万米/年以下的土工布。
10、土法炼焦、硫、油(包括废油提纯再生)、明矾,土法(钳锅炉)炼铜、铝、铅、锌,土法生产石棉、放射性制品,土法采选金、钼、铅锌、莹石,土法手工电镀,实心粘土砖、瓦及相关制品,倒焰窑制面砖、马赛克、耐火材料。
11、废旧汽车的翻新、改装。
12、不可降解的一次性塑料制品。
13、燃煤锅炉发电机组项目。
(二)生产规模大于限制发展类条目规定,但环保指标不达标的项目均禁止投资。
(三)水源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居民居住区内建设项目。
1、在西湖、钱塘江(三桥以上)—富春江—新安江—千岛湖、青山湖、苕溪、西天目、清凉峰等国家确定的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饮用水源保护区,良渚文化遗址保护区,西溪湿地保护区内建设与保护区无关的项目;其外围保护地带建设印染、漂染、化工、农药、染料、金属表面处理、电镀、电解、冶炼、蓄电池、碱法造纸、废旧机械产品翻新、砖、瓦、制(鞣)革、废旧物资和工业废物的处理、有毒有害工业废物的收集和处理、大型畜禽繁育、养殖场等项目;居民居住区、文教区建设工业和其他有污染的项目;在政府确定的“禁养区”内建设畜禽繁育、养殖场。
2、设在风景名胜区及外围保护地带内破坏生态环境和自然景观、危害安全、妨碍游览的工程项目和设施,储存易燃易爆和有毒有害物品的仓库、堆场。
3、风景名胜区景区内新建、扩建工厂、宾馆、招待所、别墅、度假村、培训中心、大型文化娱乐设施、医院、疗(休)养机构,新建、改建、扩建索道、缆车、大型体育设施和游乐设施、标志性建筑、住宅。
(四)市区和县(市)的马路市场建设项目。
(五)市区和影响市区环境质量的周边地区,钱塘江、富春江、新安江两岸,千岛湖四周,良渚文化保护区和其他旅游资源保护区内的矿山(含就地采挖粘土的砖瓦窑)及矿产品加工企业;国道、省道、旅游公路两侧的可视范围内的露天矿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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