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按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限制发展的项目。
1、废旧金属材料回收(含压块加工)。
2、饲料加工。
3、血液制品生产。
4、化妆品生产。
5、殡仪馆、公墓(含公益性墓地、骨灰寄存室),丧葬用品销售。
6、成品油、煤炭的批发、零售(含加油站、油库、生活煤饼加工)。
7、党政机关、人民团体、事业单位等的办公楼新建、扩建、翻建、装修。
8、市、区县(市)、乡镇低水平重复建设的商品批发市场。
9、新办矿山。
(二)技术落后、高能耗、耗水多、污染环境的项目。
1、年产10万吨以下的小啤酒、黄酒、酒精。
2、漂染,棉、毛纱、绢丝染色,呢绒(含羊绒)染色,棉、麻、丝绸、化纤织物印染。
3、染料及偶氮苯类染料中间体,年产200吨以下的化学合成农药原药,硫酸,淀粉、味精或麸酸。
4、电镀、发兰、酸处理等金属表面处理。
5、年产3.5万吨以下的纸板,年产1万吨以下的薄型纸。
6、进口废旧物资处理,废旧机械产品翻新。
7、选金,200吨/日以下选钼、铅、锌,铜矿,100吨/日以下萤石选矿。
8、水银,球窑拉丝,玻璃纤维,石棉制品、辐射性制品。
9、制(鞣)革。
10、烧炭。
11、水泥(4000吨/日规模以上)干法回转窑熟料生产线、粉磨站。
(三)供过于求、技术档次低的加工项目。
1、中低档印刷(除丝网印)。
2、缫丝、棉、麻、毛纺及一般织造。
3、年产10000吨以下的化纤抽丝、一般加弹丝。
(四)西湖、富春江—新安江—千岛湖、西天目等国家确定的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外围保护地带新上工业、农业养殖项目和其他有污染性的项目;非工业园区新上有污染的工业项目。
(五)地质灾害低易发区内的建设项目。
(六)国家和省政府明令限制发展的其他项目。
三、禁止发展
(一)严重污染环境的生产项目。
1、年产3.4万吨以下的化学制浆(特种纸除外)、1万吨以下的纸板。
2、年产40万张以下的牛皮制革,年产80万张以下的猪皮制革,年产240万张以下的羊皮制革。
3、年产1000吨以下的染料厂(包括1000吨以下的染料生产企业、1000吨以下的染料中间体生产企业、染料和染料中间体总生产能力不超过1000吨的企业);年产1000万米以下的漂染、1000吨以下的棉、毛纱染色,200万米以下的呢绒染色,500万米以下的丝绸印染,洗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