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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自治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审批颁发暂行办法》的通知

  (一)申请人按要求填报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申请表;
  (二)经营和储存场所、设施以及经营条件、储存条件依法经安全评价机构进行安全评价,评价报告的评价结论为符合安全要求或基本符合安全要求。评价结论为基本符合安全要求的,应在发证后对存在问题限期整改。
  (三)经营和储存场所建筑物经公安消防机构验收合格;
  (四)经营和储存场所、设施产权或租赁证明文件合法有效;
  (五)单位主要负责人和主管人员、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经专业培训合格;
  (六)经营单位已取得工商营业执照或单位名称取得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预先核准;
  (七)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和岗位操作规程。有本单位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八)成品油经营单位应取得原经贸委或商务部门批准文件;
  第九条 经营单位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颁发经营许可证:
  (一)不符合本暂行办法第八条规定条件的。
  (二)经审查发现安全评价内容与事实严重不符的。
  第十条 危化处负责组织审查人员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并按本暂行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进行现场核查。
  第十一条 以下经营单位由自治区安监局进行现场核查:
  (一)有储存设施的剧毒化学品经营单位(无专用储存设施,仅在销售店面存放民用小包装剧毒化学品的除外)。
  (二)拥有储存气体1000m3以上或液体100m3以上的储存设施,库房或货场总面积在550m2以上的大中型仓库的危险化学品经营单位(加油站除外)。
  (三)一级加油站以及位于城镇人口密集区域的加油站。
  上述以外的其他危险化学品经营单位由所在地市级安监局进行现场核查。
  第十二条 需要组织专家参与审查和现场核查的,按自治区安监局有关专家管理规定组织专家参与审查和现场核查。
  第十三条 审查过程中发现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规定的,可通知申请人补充或更正,申请人不能及时补充或更正的,由危化处送交法规处按本方法第六条的规定处理。
  第十四条 危化处审查期限自受理之日起到审查结束不得超过30个工作日。

第四章 审批

  第十五条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按自治区安监局有关安全生产行政许可审批制度的规定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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