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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自治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审批颁发暂行办法》的通知

  第二条 自治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自治区安监局)审批、颁发经营许可证,适用本暂行办法。
  第三条 甲种经营许可证由自治区安监局负责审批、颁发。乙种经营许可证由所在地市级安监部门负责审批、颁发。

第二章 申请和受理

  第四条 危险化学品经营单位申请领取甲种经营许可证的,向自治区安监局提出申请。
  第五条 危险化学品经营单位申请领取经营许可证,应当提交下列文件、资料,并对其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一)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申请表;
  (二)安全评价报告;
  (三)经营和储存场所建筑物消防安全验收文件的复印件;
  (四)经营和储存场所、设施产权或租赁证明文件复印件;
  (五)单位主要负责人和主管人员、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业务人员专业培训合格证书的复印件;
  (六)安全管理制度和岗位安全操作规程;
  (七)工商营业执照或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的复印件;
  (八)经营成品油的,还应提交经贸或商务部门的批准文件复印件。
  (九)所在地市安监局初审意见。
  第六条 申请材料由法规与科技处(以下简称法规处)负责受理。法规处按《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和《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实施意见》的规定,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并按下列规定分别处理:
  (一)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受理并向申请企业开具受理凭证。
  (二)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企业。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允许或者要求申请人当场更正。
  第七条 申请材料受理后,由法规处在1个工作日内送交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处(以下简称危化处)。

第三章 审查

  第八条 审查内容和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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