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关于印发《自治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危险
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审批颁发暂行办法》的通知
(桂安监管危化字[2005]1号 2005年1月5日)
各地级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为进一步规范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审批、发放工作,我局制定了《自治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审批颁发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现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在省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注册的危险化学品经营单位的乙种经营许可证原由自治区安监局负责审批、颁发,现调整为由经营单位所在地市级安监局负责审批、颁发。
二、现场核查
(一)自治区安监局负责《办法》第一款所列的三类经营单位的现场核查。其他经营单位的现场核查由所在地市级安监局负责。
(二)进行现场核查的人员应不少于两名,现场核查人员应报自治区安监局审批、备案(附件1)。
(三)现场核查内容(附件2、附件3)
三、初审意见
地级市安监局初审意见包括以下内容:
(一)申请材料是否齐全和符合法定形式,复印件与原件是否一致。
(二)现场核查表(由自治区安监局负责现场核查的除外)。
此前已出具初审意见但未进行现场核查的,请及时补充现场核查并将现场核查表报送我局。
联系人:黄耀国 联系电话:0771—5621167
附件:1.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现场核查工作人员资格审批表(略)
2.加油站现场核查表(略)
3.剧毒化学品经营单位现场核查表(略)
广西壮族自治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二00五年一月五日
自治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危险
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审批颁发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以下简称经营许可证)的审批、颁发,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实施意见》,制定本暂行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