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广东省国家税务局税收管理员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一)对税法宣传不到位,在税收政策业务咨询、辅导以及办理涉税事宜工作中服务意识不强,存在推诿、态度蛮横或故意刁难纳税人的;。
  (二)对纳税人开业登记、认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不进行实地调查,税种鉴定错误,分管区域纳税户登记率明显偏低,以及本分管区域发生漏征漏管户未进行及时处理的;
  (三)对纳税人申报率、入库率、滞纳金加收率明显偏低和不按规定期限申报纳税未及时采取处理措施,以及发现纳税人申报纳税异常情况未进行实地调查或约谈辅导的;
  (四)对在定额核定工作中不认真履行职责,致使核定的定额比纳税人的实际经营额明显偏低的;
  (五)对在办理涉税事宜过程中无正当理由又不按规定的时限办结相关业务达三次(含)以上的;
  (六)对纳税人欠缴的税款、滞纳金,未依法及时采取措施而造成税款流失的;
  (七)对在日常检查和税源监控管理工作中发现纳税人有一般税收违法行为而未及时提出处理或采取税收保全、税收强制措施的意见并依法监督实施,或发现纳税人有重大偷、骗税嫌疑而未及时移交稽查部门的;
  (八)对有合并、分立、破产情形的纳税人涉税事宜未进行认真调查审核,或未行使税法赋予的相应权力,造成税款流失的;
  (九)对受托代征税款单位和人员未按规定进行资格审核或未按规定实施监督管理,造成税款流失的;
  (十)对未按规定实施有效的税源监控管理,不熟悉、不了解、不掌握纳税人资金周转和生产经营动态,造成欠税大量发生,或发生欠税、欠缴滞纳金未及时清缴,致使税款流失或对税收工作造成重大影响的。
  第三十四条 税收管理员违反《征管法》和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制定的《税务人员廉洁自律若干规定》,对税收工作造成严重后果或在社会造成恶劣影响的,应给予相应的党纪和政纪处分;构成违法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各级国税机关应加强税收管理员的政治思想、职业道德教育和税收政策业务培训,不断提高税收管理员的政治素质、业务技能和执法水平。
  第三十六条 各市国家税务局应结合本地纳税人基本情况以及税务干部政策业务水平,制定税收管理员能级管理制度,合理划分岗位级别,科学评定税收管理员能级水平,实行以能定岗,以岗定责,以责定酬。


第 [1] [2] [3] [4] [5] 页 共[6]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