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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广东省国家税务局税收管理员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第二十五条 税收管理员岗位隶属于税源管理部门或各基层税务分局的管理部门,原则上不直接负责税款征收、税务处罚、定额核定以及减免缓税审批;对边远地区的零散税收,经县以上税务机关批准,可以由税收管理员负责征收。
  第二十六条 税收管理员实行定期轮岗制度。原则上每三至五年轮岗一次。
  第二十七条 税收管理员实施税务管理时可采取案头审查、约谈辅导、实地调查核实相结合的方式。
    案头审查,即按照“人机结合”的原则,根据征收部门传递的纳税人纳税申报报表和税收缴款书等涉税资料进行核对,发现错误的,及时通知纳税人改正并向征收部门反馈。
    约谈辅导,即在案头审查的基础上结合实际掌握的情况,对分管纳税人出现诸如零申报、月份间或年度间申报数据相差较大等申报异常现象,约请纳税人到税务机关说明情况,分析申报异常的原因。
    实地调查核实,即深入纳税人办公或生产经营场所,对其生产经营或纳税情况进行实地调查或核实。
  第二十八条 税收管理员对纳税人开展税法宣传、辅导税收政策业务、调查了解基本情况及日常经营管理情况时,可单独一人进行;对涉及税务登记调查、一般纳税人认定调查、定额核定及应税所得率等征收方式的核定的调查、日常检查、法律文书送达、税收保全及强制措施执行等,必须由二人(含)以上进行。
  第二十九条 税收管理员对纳税人进行日常管理性检查、定额核定、应税所得率等征收方式的核定和职责范围内其他税源监控管理工作的调查时限,必须符合各市国家税务局制定的《税收征管工作岗责体系》及有关规定。
  第三十条 税收管理员实施税源监控管理工作程序,应按照税收相关法律法规和《广东省国税系统税收征管工作业务流程》规定的程序进行。
   第三十一条 税收管理员必须按照所在单位的统一部署,对纳税人进行日常管理性检查,防止随意对纳税人进行日常检查。
  第三十二条 税收管理员对需要上报或反馈的税源监控管理事项,应按规定时限和要求及时向上级领导汇报或反馈给相关部门。

第四章 责任追究

  第三十三条 对有下列行为的应按国家税务总局《税收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试行)》(国税发[2001]126号文印发,粤国税发[2002]11号文转发)的有关规定追究税收管理员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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