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负责对分管区域内纳税人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的调查核实。
第十七条 负责对分管区域内纳税人的纳税评估或审核评税工作。
第十八条 负责对分管区域内纳税人其他涉税事宜的调查核实工作。具体包括:
(一)对纳税人申请自印发票的调查;
(二)对纳税人申请外出经营活动的调查;
(三)对外埠纳税人销售货物报验登记的审查、使用经营地发票的初审及发票的缴销;
(四)对纳税人申请领购发票种类、数量、版面的初审;
(五)对纳税人申请开具《进货退出及索取折让证明单》的调查核实;
(六)对纳税人发生丢失、被盗发票和税控装置,以及遗失税务登记证件的调查核实;
(七)对有合并、分立、破产、欠缴税款等情形的纳税人或其法人代表出境事宜的调查核实。
第十九条 负责对分管区域内纳税人年度征管档案资料的归集、整理、保管和归档。
第二十条 负责对分管区域内纳税人税源的监控管理,掌握税源变化情况,调查核实纳税人生产经营、财务核算情况,做好税源动态分析,定期编报税源分析和预测报告。
第三章 工作规范
第二十一条 必须按照新时期税收征管工作的总体要求,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大力推进依法治税,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税务机关各项规定,全面提高税收征管质量和效率,努力做好税务管理工作。
第二十二条 必须牢固树立税收服务经济社会和人的全面发展的大局观,按照现代税收管理的要求,坚持与时俱进,不断更新理念,正确处理管理与服务的关系,真正做到在管理中服务,在服务中管理,切实维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三条 必须增强热爱税收事业、热爱本职工作的意识,加强政策业务学习,努力提高综合素质,准确掌握税收法律法规及政策,熟悉税收征管业务规程、企业财务会计制度和计算机操作知识。
第二十四条 必须按照
《征管法》有关规定和
国家税务总局制定的《税务人员廉洁自律若干规定》的要求,规范和约束自己的行为,终于职守、清正廉洁、礼貌待人、文明服务,尊重和保护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代征义务人的合法权益,自觉依法接受纳税人和社会的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