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工作职责
第四条 负责分管区域内纳税人的税收政策宣传送达、纳税咨询辅导工作。
第五条 负责分管区域内纳税人的户籍管理。具体包括:
(一)新办税务登记事项的调查及税种鉴定;
(二)变更税务登记事项的调查;
(三)申请认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调查;
(四)注销税务登记事项的调查;
(五)纳税人停业、歇业、复业的调查;
(六)对纳税人户籍的巡查、漏征漏管户的清理,以及非正常户的处理。
第六条 负责对分管区域内纳税人申报纳税情况进行核实和监督管理;对纳税人逾期申报,欠缴、查补税款以及滞纳金、税收罚款的催报催缴;配合税收保全和税收强制措施的实施。
第七条 负责对分管区域内纳税人异常申报情况的调查核实。
第八条 负责对分管区域内实行定期定额和核定征收纳税人定额核定、应税所得率等征收方式核定或调整的调查核实以及有关通知的送达。
第九条 负责对分管区域内纳税人一般性违规违章行为纠正处理意见的提出和税务处理文书的送达。
第十条 负责对分管区域内纳税人的纳税申报方式、延期申报、延期缴税、申请减免税、税前扣除项目、申请退税的调查核实。
第十一条 负责对分管区域内纳税人纳税情况及相关涉税事宜的日常监督检查。
第十二条 负责对分管区域内纳税人发票领购、开具、取得、保管、缴销等情况的监督管理。
第十三条 负责对分管区域内纳税人税控装置的推广应用和日常管理。
第十四条 负责对分管区域内纳税人设置帐簿情况的督促检查,对纳税人财务会计制度和会计处理方法备案的管理;对会计制度与税收差异建立台账进行管理。
第十五条 负责对分管区域内代征税款的单位和人员资格的调查核实与监督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