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税收管理员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粤国税发[2005]1号)
广州、各地级市国家税务局,局内各单位:
为贯彻落实全国税收征管工作会议精神,进一步加强税源管理,夯实征管基础,全面提高税收征管质量和效率,切实解决“淡化责任,疏于管理”问题,在深入调查研究、广泛听取意见的基础上,省局制定了《广东省国家税务局税收管理员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各地应将执行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和建议及时反馈省局。
二00五年一月六日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税收管理员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税源管理,优化纳税服务,明确税收管理员职责,提高税收征管质量和效率,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
《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以及新时期税收工作的指导思想和征管工作总体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税收管理员是基层税务机关负责管理税源、实施日常税收管理和纳税服务的工作人员。
第三条 税收管理员工作应遵循的基本原则:
(一)属地管理原则。根据区域大小和税源分布情况,因地制宜划分税源管理范围,在实行属地管理基础上,结合纳税人类型、行业、规模等因素分类或分片设置税收管理员,实现管户与管事的有机结合。
(二)以人为本原则。坚持以人为本,选拔业务骨干充实税收管理员队伍,建立和完善税收管理员的管理机制、激励机制和培训机制,充分调动税收管理员工作的主动性、积极性和创造性,对不适应税源管理工作的人员及时予以撤换。
(三)精简效能原则。正确处理管户与管事、管理与服务、质量与效率、效益与成本等关系,按照监控有力、服务优化、成本降低、效率提高的要求,结合分管区域内纳税人的性质、数量、规模,合理配置税收管理员的人数和管户数量,并积极运用信息化等有效手段,提高管理效能,强化税源监控,堵塞税收漏洞。
(四)依法行政原则。牢固树立依法治税观念,按照
《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所赋予的权力,依法履行税务管理职责,加强执法监督,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