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广东外运公司所属企业2004年度总机构管理费扣除标准的通知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广东外运公司
所属企业2004年度总机构管理费扣除标准的通知
(2005年1月6日 粤国税函[2005]4号)


广州、深圳、汕头、佛山、惠州、东莞、肇庆、湛江市国家税务局:
  近接广东外运公司《关于广东外运公司申请所属单位提取2004年度管理费的报告》([2004[粤运财字第183/38号)。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总机构提取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6]177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总机构提取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办法的补充通知》(国税函[1999]136号)的有关规定,经审核,同意广东外运公司2004年度向所属企业提取总机构管理费217.87万元。该公司所属企业按规定标准上交的管理费(详见附件)准予在税前扣除,超过规定标准上交的管理费应进行纳税调整。广东外运公司提取的管理费年终如有结余,应并入当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缴纳企业所得税。

  附件:

广东外运公司所属企业2004年度总机构管理费扣除标准


                                单位:万元

  序号  企业名称            金额
  1   广东省外运进出口贸易公司     60
  2   中国外运广州公司龙湖仓库     11.34
  3   广州市新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58.32


第 [1] 页 共[2]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