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广东外运公司
所属企业2004年度总机构管理费扣除标准的通知
(2005年1月6日 粤国税函[2005]4号)
广州、深圳、汕头、佛山、惠州、东莞、肇庆、湛江市国家税务局:
近接广东外运公司《关于广东外运公司申请所属单位提取2004年度管理费的报告》([2004[粤运财字第183/38号)。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总机构提取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6]177号)和《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总机构提取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办法的补充通知》(国税函[1999]136号)的有关规定,经审核,同意广东外运公司2004年度向所属企业提取总机构管理费217.87万元。该公司所属企业按规定标准上交的管理费(详见附件)准予在税前扣除,超过规定标准上交的管理费应进行纳税调整。广东外运公司提取的管理费年终如有结余,应并入当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缴纳企业所得税。
附件:
广东外运公司所属企业2004年度总机构管理费扣除标准
单位:万元
序号 企业名称 金额
1 广东省外运进出口贸易公司 60
2 中国外运广州公司龙湖仓库 11.34
3 广州市新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58.3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