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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物价局等九部门关于进一步清理和取消针对农民跨地区就业和进城务工歧视性规定和不合理收费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物价局等九部门关于
进一步清理和取消针对农民跨地区就业和进城务工歧视性
规定和不合理收费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合政办[2005]4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市政府同意市物价局等九部门《关于进一步清理和取消针对农民跨地区就业和进城务工歧视性规定和不合理收费的实施意见》,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五年一月十日

关于进一步清理和取消针对农民跨地区

就业和进城务工歧视性规定和不合理收费的实施意见


  根据省物价局等九部门《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等九部委关于进一步清理和取消针对农民跨地区就业和进城务工歧视性规定和不合理收费的通知》(皖价费(2004)298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全面清理针对农民跨地区就业和进城务工的各种歧视性规定。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外,各县、区及各部门设立的针对农民跨地区就业和进城务工的各种行政许可和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要一律公布取消;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保留的涉及农民跨地区就业和进城务工手续,也要按照“规范程序、公开透明、方便办理”的原则进行简化,报同级人民政府审查批准。
  二、进一步清理针对农民跨地区就业和进城务工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凡涉及农民跨地区就业和进城务工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未经国务院和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所属财政、价格主管部门审批的,要按照谁审批、谁清理的原则,自行纠正,一律取消。严禁利用办理农民进城务工等审批事项或手续时,搭车收费,变换手法收费。
  三、严格规范各种中介服务收费。有关单位、机构为农民跨地区就业和进城务工提供职业介绍等中介服务,必须坚持自愿原则,严禁强制服务、强行收费。市、县(区)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及其所属公共职业介绍机构应免费为求职登记的农民提供职业介绍服务,所需费用由同级财政解决。
  四、做好农民跨地区就业和进城务工培训工作。各县、区,市属有关部门应把农民工就业培训作为一项重要工作来抓。要充分利用现有的教育资源,对跨地区和进城务工农民提供形式多样的就业培训,所需费用由同级政府、用人单位和农民工个人各承担三分之一的方法解决。培训收费标准须报经物价、财政部门审批。农业、劳动和社会保障、教育、价格、财政等部门要加强对各类职业中介和培训机构的规范和管理,防止借培训之名,对农民工乱收费。农民工参加的技能性培训,应坚持自愿的原则,由农民工自行选择,严禁强制农民参加各种有偿培训和职业资格鉴定并收取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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