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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广州市政府信访协调和信访督查工作制度的通知

  2.涉及单位。信访案件所涉及的相关职能部门、责任单位及其上级主管部门负责人。
  3.信访人。可视情况通知信访人或信访人代表参加。
  五、协调的程序
  (一)信访协调工作由信访局负责具体落实。
  (二)信访案件需要协调的,由信访局提出议题报主持人审批。
  (三) 信访局负责印发会议通知,提供信访案件的相关材料。
  需立即进行现场协调的,可通过电话等方式通知有关单位。
  (四) 由主持人主持信访协调,听取意见,研究问题,提出措施,调解矛盾。
  (五) 信访局负责记录有关协调事项,必要时形成会议纪要,在协调后3个工作日内报主持人签发。
  (六)各有关部门按协调议定的事项组织落实,在规定的时限内解决信访问题。属于紧急事件的,各有关单位要立即行动,落实处置措施,控制和平息事态。
  在市政府机关发生异常上访事件,按《市政府机关异常上访突发性事件处置方案》(穗府办函[2003]221号)处理。
  (七)信访局负责协调后的督查工作,经办单位应将办理情况和进度及时报送信访局,并在一个月内将处理意见答复信访人。信访局定期督查催办,直到问题解决结案。
  六、协调工作的纪律
  (一)协调人员与信访案件或信访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二)协调人员应依法办事、客观公正、廉洁自律。

广州市政府信访督查工作制度


  为进一步促进信访督查工作的制度化和规范化,提高信访督查工作的效率和质量,根据国务院《信访条例》和行政机关工作职责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一、督查的原则
  (一)实事求是、依法办事的原则;
  (二)对上负责与对下负责相一致的原则;
  (三)督促检查与指导帮助相结合的原则;
  (四)坚持原则与注重实效相结合的原则。
  二、督查的范围
  (一)上级机关和市委、市人大、市政协立案交办的信访案件;
  (二)市领导批示交办的信访案件;
  (三)市级以上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及社会知名人士的信访案件;
  (四)重大集体上访事件和突发性群体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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