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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汕头市高致病性禽流感防治经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第九条 禽类强制扑杀补偿标准为:
  (一)雏鸡1.5元/只,中鸡5元/只,大鸡12元/只;雏鸭3元/只,中鸭8元/只,大鸭20元/只;雏鹅7元/只,中鹅15元/只,大鹅35元/只。
  雏禽、中禽、大禽的标准由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另行制定。
  (二)种禽的补偿标准参照大鸡、大鸭、大鹅的补偿标准确定。
  (三)珍禽的补偿标准由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另行制定。
  第十条 禽类强制扑杀补偿费用的申请及拨付程序为:
  (一)区(县)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按照扑杀数量和补偿标准,在强制扑杀后15个工作日内将补偿资金发放给养殖者。
  (二)区(县)农业、财政部门联合向市农业、财政部门申请市财政负担部分补偿资金,市农业、财政部门对申请进行审核后,在15个工作日内将资金拨付给区(县)财政。
  (三)市农业、财政部门按照有关规定联合向省农业、财政部门申请拨付上级补助的补偿资金。
  第十一条 禽类强制免疫的,其所需禽流感疫苗费用全部由国家负担(其中,由中央财政负担20%,省财政负担60%,市财政和区(县)财政各负担10%,下同);禽类非强制免疫的,其所需禽流感疫苗费用由国家负担50%,养殖者负担50%。
  第十二条 禽流感疫苗经费标准,按鸡0.5毫升/只、鸭鹅1毫升/只,其他禽类按实际使用数量计算。禽流感疫苗价格按国家、省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禽流感疫苗及疫苗费用的申请和拨付程序为:
  (一)属禽流感疫情集中暴发,国家统一调拨禽流感疫苗时期的:
  1、省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市农业、财政部门上报的强制免疫禽只数量和需要的禽流感疫苗数量,按规定发送禽流感疫苗,再由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发送各区(县)农业行政主管部门。
  2、禽流感疫苗费用中,中央财政负担部分,由中央财政直接支付给生产企业;其余部分,由省财政直接支付给生产企业。
  3、省财政垫付的市和区(县)财政负担部分禽流感疫苗费用,由省财政与市财政在年终结算时清算。
  4、区(县)财政负担部分的禽流感疫苗费用,由市财政与省财政结算后,再与区县财政结算。
  (二)属非统一调拨疫苗时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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