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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汕头市高致病性禽流感防治经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汕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汕头市高致病性
禽流感防治经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汕府[2005]3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现将《汕头市高致病性禽流感防治经费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汕头市人民政府
                         二00五年一月十一日

汕头市高致病性禽流感防治经费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本市高致病性禽流感防治经费的管理和监督,确保高致病性禽流感防治工作顺利开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高致病性禽流感防治经费(以下简称防治经费),是指专项用于高致病性禽流感防治工作的资金。
  第三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防治经费的使用、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办法。
  区(县)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防治经费的使用、管理工作。
  第五条 防治经费来源包括上级财政补助和本级财政安排的资金。
  第六条 防治经费的使用范围包括:
  (一)禽类强制扑杀补偿;
  (二)禽流感免疫疫苗补助;
  (三)禽流感疫情监测经费补助;
  (四)其他防治禽流感工作有关经费。
  第七条 禽类发生禽流感疫情时,应采取以下防治措施,并对养殖者依照本办法给予补偿或补助:
  (一)对疫点和疫点周围3公里范围内所有禽类实施强制扑杀;
  (二)对疫区周围5公里范围内所有禽类实施强制免疫;
  (三)对前(一)、(二)项之外的禽类实施免疫(以下简称非强制免疫),按照养殖者自愿原则进行。
  第八条 禽类强制扑杀的补偿资金,由市、区(县)财政共同负担,其中,强制扑杀的鸡、鸭、鹅等禽类每只补助不超过10元的,由市财政负担;超过10元的,超过部分,由市财政和区(县)财政各负担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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