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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头海关公告2005年第5号

  注:1.本表所称进境物品价值以海关审定的完税价格为准;
    2.准许各类旅客携运本表所列物品进境的具体征、免税限量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规定;
    3.本表第一、第二类列名物品不再按值归类。除另有规定者外,超出本表所列最高限值的物品不视为旅客行李物品。

  附表2

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止出境物品表



  1.各种武器、仿真武器、弹药及爆炸物品;
  2.伪造的货币及伪造的有价证券;
  3.对中国政治、经济、文化、道德有害的印刷品、胶卷、照片、唱片、影片、录音带、录像带、激光视盘、激光唱盘、计算机存储介质及其他物品;
  4.各种烈性毒药;
  5.鸦片、吗啡、海洛因、大麻以及其他能使人成瘾的麻醉品、精神药物;
  6.带有危险性病菌、害虫及其他有害生物的动物、植物及其产品;
  7.有碍人畜健康的、来自疫区的以及其他能传播疾病的食品、药品或其他物品。

  附表3

中华人民共和国限制进境物品表



  1.无线电收发信机、通信保密机;
  2.烟、酒;
  3.濒危的和珍贵的动物、植物(均含标本)及其种子和繁殖材料;
  4.国家货币;
  5.海关限制进境的其他物品。

  附件二:

出境旅客通关须知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进出境旅客行李物品监管办法》以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出境旅客通关须知》(以下简称《须知》)。
  二、旅客携带进出境的行李物品,应当以自用、合理数量为限,并接受海关监管。
  三、本《须知》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一)通关:指进出境旅客向海关申报,海关依法查验行李物品并办理进出境物品征税或免税验放手续,或其他有关监管手续之总称;
  (二)非居民:指进境居留后仍回到境外其通常定居地者;
  (三)居民:指出境居留后仍回到境内其通常定居地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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