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汕头海关公告2005年第5号

  (四)当天多次往返:指一天内进境超过1次;
  (五)短期内多次往返:指15天内进境超过1次。
  四、下列进境旅客应向海关申报,选择“申报”通道(又称“红色通道”)通关,并将申报单证交由海关办理物品进境手续:
  (一)携带须经海关征税或限量免税的《旅客进出境行李物品分类表》第二、三类物品(不含免税限量内的烟酒,参见附表1)者;
  (二)非居民旅客及持有前往国家(地区)再入境签证的居民旅客携带途中必需的旅行自用物品超出照相机、便携式收录音机、小型摄影机、手提式摄录机、手提式文字处理机每种一件范围者;
  (三)携带人民币现钞20000元以上,或金银及其制品50克以上者;
  (四)携带外币现钞超过等值5000美元者(当天多次往返及短期内多次往返者除外);
  (五)携带货物、货样以及携带物品超出旅客个人自用行李物品范围者;
  (六)携带中国检疫法规规定管制的动、植物及其产品以及其他须办理验放手续的物品者。
  五、未携带需向海关申报的物品的旅客,可选择“无申报”通道(又称“绿色通道”)通关。
  六、不明海关规定或不知如何选择通道的旅客,应选择“申报”通道,向海关办理申报手续。
  七、旅客不得携带《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止进境物品表》(参见附表2)所列物品进境。
  八、旅客申报携带限制进境物品进境(参见附表3《中华人民共和国限制进境物品表》),不属自用的或者超出合理数量范围的,海关不予放行。
  九、旅客携带物品、货物进出境未按规定向海关申报的,以及未按规定选择通道通关的,海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行政处罚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处理。

  附表1

旅客进出境行李物品分类表




┌──┬──────────────┬────────────────────┐
│类别│     品种       │        限量           │
├──┼──────────────┼────────────────────┤
│第一│衣料、衣着、鞋、帽、工艺美术│自用合理数量范围内免税(其中中国籍旅客携│
│类物│品和价值人民币1,000元以下(│带价值人民币8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物 │
│品 │含1,000元)的其他生活用品 │品每种限一件)             │
├──┼──────────────┼────────────────────┤
│第二│烟草制品          │1.香港、澳门地区居民及因私往来香港、澳 │
│类物│酒精饮料          │门地区的内地居民进境,免税携带香烟200支 │
│品 │              │,或雪茄50支,或烟丝250克;免税12度以上 │
│  │              │酒精饮料限一瓶(0.75升以下)      │
│  │              │2.其他进境旅客可免税携带香烟400支,或雪│
│  │              │茄100支,免税12度以上酒精饮料限二瓶(1.5│
│  │              │升以下)                │
├──┼──────────────┼────────────────────┤
│第三│价值人民币1,000元以上,  │携带第三类物品进境,海关将分别按有关规定│
│类物│5,000元以下(含5,000元)的│征税或免税放行             │
│品 │生活用品          │                    │
└──┴──────────────┴────────────────────┘


第 [1] [2] [3] [4] 页 共[5]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