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海关公告
(2005年第5号)
汕头海关关于修改进出境旅客通关须知
海关总署最近转发的中国人民银行2004年第18号公告,将进出境旅客携带人民币限额由原6000元调整为20000元,自2005年1月1日起施行。根据上述规定,现将我关原发布的《进境旅客通关须知》和《出境旅客通关须知》(汕头海关2004年第16号公告)中的部分条款作出如下修改:
一、将原《进境旅客通关须知》第四条所列应向海关申报物品的第(三)项“携带人民币现钞6000元以上,或金银及其制品50克以上者”,修改为“携带人民币现钞20000元以上,或金银及其制品50克以上者”。
二、将原《出境旅客通关须知》第四条所列应向海关申报物品的第(五)项“携带人民币现钞6000元以上者”,修改为“携带人民币现钞20000元以上者”。
原《进境旅客通关须知》和《出境旅客通关须知》作上述修正后,重新公布,自2005年1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汕头海关公告》(2004年第16号)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汕头海关
二00五年一月十二日
附件一:
进境旅客通关须知
一、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和《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进出境旅客行李物品监管办法》以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进境旅客通关须知》(以下简称《须知》)。
二、旅客携带进出境的行李物品,应当以自用、合理数量为限,并接受海关监管。
三、本《须知》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一)通关:指进出境旅客向海关申报,海关依法查验行李物品并办理进出境物品征税或免税验放手续,或其他有关监管手续之总称;
(二)非居民:指进境居留后仍回到境外其通常定居地者;
(三)居民:指出境居留后仍回到境内其通常定居地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