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2005年度出版物发行单位年检通告
根据新闻出版总署规定,兹定于2005年2月1日至3月31日期间,对我市出版物发行单位进行年检登记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年检范围
2004年12月31日之前持有出版物经营许可证的出版物发行单位,均须参加此次年检登记。
二、年检内容
1、按照《
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中设立发行单位的条件逐一对照检查。
2、总结一年来的经营状况,包括发行品种、册(盘)数、销售收入、利润总额及库存总定价等。
三、年检方式
1、区县文化委员会负责本辖区出版物零售单位的年检登记工作;市新闻出版局负责批发单位、市级连锁经营总部及网上书店等发行单位的年检登记工作;出版物总发行单位、全国性出版物连锁经营总部、中外合资、合作和外资出版物发行单位的年检登记工作由市新闻出版局审核后报新闻出版总署。
2、出版物零售单位要根据年检内容写出自查报告、填写年检表,报所在区县文化委员会。经营场所面积在1000平方米以上的零售单位,须登录中国出版物发行管理网(www.cnempp.gov.cn)填报相关资料。在获得网站的回执后,连同自查报告和年检登记表报区县文委。
3、由市新闻出版局审批发证的发行单位,在填写自查报告和年检登记表的同时,还须登录中国出版物发行管理网(www.cnempp.gov.cn)填报相关资料。在获得网站的回执后,连同自查报告和年检登记表一式一份报送到市新闻出版局发行处。
4、年检合格的,发证机关在出版物经营许可证副本上加盖年检审核专用章,不合格的视情节予以缓期登记或取消登记资格。
四、年检处罚
1、有下列问题之一者,将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警告或缓期登记:
(1)一年来有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其他各项发行管理规定的;
(2)对违规行为隐瞒不报的;
(3)不能在规定时间内向总署指定的网站报送数据的;
(4)不能在规定时间内递交年检自查报告和年检登记表的。
2、缓期登记的期限为自新闻出版行政管理部门发出缓期登记文件起6个月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