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做好全省房屋建筑装饰装修材料监督管理的措施
为预防和控制民用建筑工程中建筑装饰装修材料产生的室内环境污染,保障公众健康,建设部制定了《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规范》(GB50325-2001),国家质量技术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发布了《关于实施室内建筑装饰装修材料有害物质限量》标准(国质检函[2002]392号),这标志着我国对建筑装饰装修工程环境质量的管理有了标准依据,步入了法制化管理轨道,今后要从以下几方面做好全省房屋建筑装饰装修材料的监督管理。
(一)明确重点,抓好使用领域管理工作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重点抓好建筑装饰装修材料在使用领域的管理工作,同时,要配合质检、工商等有关部门,分工合作,共同抓好建筑装饰装修材料市场生产和流通领域的管理。进入施工现场的建筑装饰装修材料,包括内墙涂料、装饰装修人造板、胶粘剂、壁纸(壁布)、聚氯乙烯卷材地板以及室内装饰石材、混凝土外加剂等,除其技术指标必须达到相应产品标准规定外,还应进行有毒有害物质限量检测和居室内环境污染检测,其检测结果必须符合国家《室内装饰装修材料有害物质限量标准》和《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规范》的要求。
(二)做好建筑装饰装修材料使用备案管理工作,把好“准入关”
根据《河北省建设工程材料设备管理规定》和《河北省建设工程材料设备使用备案管理办法》,凡列入《河北省建设工程材料设备使用备案目录》的装饰装修材料,在工程中一经使用,都应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备案。各市要把握好备案这个源头,从工程入口这个环节,摸清进入建设工程的装饰装修材料的品种和型号底数,建立下一步跟踪管理信息档案。凡国家、省已列入淘汰产品目录的装饰装修材料一律不得用于建设工程。
(三)对重点建筑装饰装修材料进行抽检,“清退”不合格建材
“重点建筑材料抽检和公告制”是加强建设工程材料设备行业管理的一项重要制度。各市要根据建筑装饰装修材料行业发展情况和市场状况,有针对性、有重点的选择若干种存在问题较突出、市场较混乱的建筑装饰装修材料进行整治,并将结果向社会公布,对不合格的产品坚决清出建设工程。
(四)全面开展见证取样和送检工作
“见证取样和送检制”是按照国家、省文件要求,对施工现场材料质量进行管理的一项日常工作制度。各市要尽快将实施见证取样和送检的各种装饰装修材料落实到位。对经现场抽样检测不合格的建筑装饰装修材料不得用于建设工程,并及时将不合格产品及生产企业情况报省建设厅建设材料装备处。建筑装饰装修材料的见证取样的范围按《民用建筑工程室内污染控制规范》中的强制性条文有关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