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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淄博市委、淄博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突破高青工作的意见

  二、进一步加大对高青的支持力度,配套完善突破高青的主要政策
  根据省委、省政府关于支持欠发达县加快发展的意见(鲁发(2003)5号),市委、市政府关于支持高青加快发展的意见(淄发(2003)33号),参照省里突破菏泽的政策(鲁厅字(2004)18号)和市里对淄博高新区、齐鲁化学工业区的有关政策,凡是属于市级权限范围内的政策,原则上高青可以全部享受,对于市级以上权限范围内的政策,也要积极帮助高青做好争取工作。结合高青的发展实际和请求,现将市支持高青加快发展的政策调整充实为以下10个方面。
  1、在国家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的指导下,允许和支持高青采取比其他区县更加开放、更加灵活的政策,探索适合自己发展的路子。对于市级权限范围内的经济管理权限,根据高青的请求和发展的需要,原则上能放则放、能授则授,由市直各有关部门制定具体实施意见。
  2、对于高青的交通、通信、城建、环保、流通、旅游、农业、林业、水利和教育、科技、文化、卫生等方面的重点项目建设,市里在争取国家、省投资和安排市投资时进一步加大倾斜力度。2004—2008年,市对高青实行水资源费、城市建设维护费、交通建设费每年“3个150万元”的定额补助政策。其中,水资源费、城市建设维护费定额补助政策由市财政局通过体制结算办法予以落实,交通建设费定额补助政策由市交通局通过返还拖拉机养路费、增加公路水毁补助、提高公路改建工程路基桥涵补助费等办法予以落实。取消高青的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县级财政配套任务,配套资金由市财政承担。对于国家、省确定安排的高青农林水建设项目,市与高青按6∶4的比例承担政府配套资金。
  3、2004—2008年,高青按现行财政体制,每年缴入省、市财政的企业所得税、营业税收入比上年增长部分,由市财政全额返还。2004—2008年,按照银行基准利率,市财政每年给予高青1亿元规模贷款的贴息补助,用于支持高青的新上工业项目建设。农业特产税取消和农业税率降低后,由市财政最大限度地给予高青补助。从2004年7月1日起,对于在高青乡镇工作的在编在职人员,每人每月增加100元的补贴,所需资金由市财政全额转移支付。
  4、2004—2008年,对于高青出口退税超基数部分地方负担的四分之一,市财政承担三分之一。
  5、按照政策规定,市级在高青境内收取的各种税费,由县有关职能部门负责征收,变市“先征后返”为县“先征后缴”。对于高青的新建项目,在审批、建设等环节涉及市直部门收取的行政事业性收费,能免除的一律免除。
  6、市直各部门各单位、市内各大企业为高青新引进和落实的招商引资项目,按照市里规定的招商引资奖励标准,奖励资金由市财政负责兑现。对于市内企业到高青投资的,与引进市外投资一视同仁,享受市招商引资的相关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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