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淄博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淄博市2005年度安全生产工作要点的通知

  4.建立企业提取、使用安全费用制度。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储存单位的安全费用提取标准应不低于年销售收入的1.5%,矿山企业提取标准为维简费的30%或固定资产折旧费的20%,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安全费用的提取标准应不少于年销售收入的1%。建筑行业、建设单位在编制工程概算时,必须确定建设工程安全作业环境所需的安全施工费用。安全费用由企业自行提取,专户储存,专款专用,发生的安全生产费用据实列入成本。企业要制定年度安全投入计划并根据安全生产经营需要不断加大安全投入。各单位安全费用提取情况,由有关部门进行监督。
  5.全面开展安全质量标准化活动,推动全市安全生产“双基”工作的开展。安全质量标准化和安全生产“双基”建设是提高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水平的重要措施,各单位要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安全标准、规范的要求,结合各自实际,制定各部门、车间、班组、岗位安全管理标准,并针对标准实施的程度进行考核、兑现奖惩。要建立规范、完整、详细、真实的安全生产管理台帐,如实反映安全管理活动,推动安全质量标准化和“双基”建设工作的开展,加速我市企业安全生产管理规范化、标准化、制度化和科学化的进程,增强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针对性和有效性。
  6.实行风险抵押金制度,加大事故经济赔偿力度。为强化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责任,依法对生产经营单位尤其是矿山、危险化学品、道路交通运输、民爆物品、建筑施工等行业或领域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实行收取安全风险抵押金制度。一旦发生事故,风险抵押金可转作抢险救灾和善后处理所需资金。要进一步提高事故单位对受事故伤害员工或家属的赔偿标准,对未依法参加工伤保险的单位,必须确保事故赔偿金的支付,以促进生产经营单位负责人或投资人依法经营和依法参加工伤保险的自觉性。
  7.要执行好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制度。不断组织各种安全检查,加强对重大危险源和事故隐患的排查、报告、监控和整治,及时消除事故隐患。
  8.建立企业应急救援制度。依法编制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建立应急救援队伍,并定期组织演练。应急救援预案应报安监部门备案。
  9.重视、尊重和保障职工群众在安全生产方面的合法权益,充分调动职工群众对安全生产监督的积极性。
  10.落实事故报告、查处制度,落实工伤保险规定。企业内发生各类事故要按照规定及时报告并依法查处;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要求,参加工伤社会保险,及时足额为从业人员交纳保险费,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的权利,促进工伤预防和职业病康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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