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淄博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贯彻落实《山东省森林防火管理规定》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级、各部门要坚持预防为主的方针,采取有效措施,切实加强森林火灾的预防工作。各级新闻单位、各有关部门要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宣传《森林防火条例》、《管理规定》和《淄博市林木保护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开展森林火灾典型案例警示教育,提高全民防火意识。每年10月的第4周为森林防火宣传周,在全市集中开展防火宣传活动。
  要加强林区火源管理。森林经营者要认真履行森林防火的各项义务,落实防火责任,配备防火设施、设备,消除森林火灾隐患。经县级人民政府或其授权的部门批准,森林经营者可以在主要路口设立森林防火工作站,对入山的车辆和人员进行防火检查,严禁携带火种进山。在森林防火期,除区县以上森林防火指挥机构批准的计划用火外,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在林区内或距森林边缘500米范围内吸烟、烧荒、焚烧农作物废弃物料、上坟烧纸、放鞭炮、野炊以及其它易引发森林火灾的行为。平原地区要加强农田、道路林网和丰产林的管理,严禁在树下焚烧农作物废弃物料。
  各级森林防火指挥机构要制定森林火灾扑救预案,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执行。
  六、科学指挥调度,严密组织好森林火灾扑救工作
  森林火灾的扑救实行分级负责的原则。凡在本市范围内发生的森林火灾,按行政区域,由属地人民政府及其森林防火指挥机构组织扑救。市森林防火指挥部负责组织指挥重、特大森林火灾事故的救援或协调有关地方和部门对重、特大森林火灾事故实施救援。
  处置森林火灾具有高度的危险性和时效性,任何单位和个人一旦发现森林火情,必须立即报告当地人民政府或公安、林业等有关部门。当地人民政府及森林防火指挥机构必须立即组织指挥扑救。接到扑火命令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在限定的时间内到达指定地点扑救森林火灾。各区县和单位对于市、区、县行政交界地及附近发生的森林或荒山火警、火灾,森林连续面积15亩以上的区域内发生的森林火警、火灾,1小时内明火尚未扑灭的荒山火灾和威胁居民区、风景区、各级林场、重点林区和其它重要设施安全的森林或荒山火警、火灾,在组织指挥扑救的同时要立即向市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报告。
  森林火灾扑救工作必须树立“以人为本,科学扑救”的思想,坚持“专群结合,以专为主”的原则,走专业化为主的路子。森林火灾的扑救要立足安全第一,坚持“三不三应”:夜间对火场原则上围而不打,应组织开设防火隔离带;扑打火头原则上不动用群众,应由专业森林消防队员扑打;复杂危险条件下,原则上不动用大兵团作战,应由精干的专业队实施突击。在扑救森林火灾时,严禁中小学生及未成年人、孕妇和老弱病残者参加扑火,杜绝人员伤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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