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淄博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贯彻落实《山东省森林防火管理规定》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市森林消防支队依托淄博武警支队建设,规模不少于100人。
  沂源县、博山区、淄川区要建立30人以上,张店区、临淄区、周村区要建立20人以上的森林消防大队。淄川区、博山区、临淄区、沂源县建立专职队伍,张店区和周村区可依托预备役部队和企业建队,也可以与民兵应急分队结合起来建队。
  8处国有林场组织林场职工全部建立专业森林消防大队,根据面积大小,规模20—50人。
  乡镇消防中队,主要依托民兵组织、乡镇直属单位或企业建队,有条件的可建立季节性专职队伍。防护林面积10000亩以上的乡镇不少于30人,防护林面积10000亩以下3000亩以上的乡镇不少于20人。
  建立森林消防应急队伍。凡是有森林防火任务的区县,其民兵应急分队负有扑救森林火灾的职责。有森林防火任务的乡镇,要指定一个基干民兵排承担扑救森林火灾的应急任务。各级公安消防部门防火期内要指定专人,负责扑救森林火灾工作。驻淄部队应制定森林防火抢险预案,必要时根据上级指示调运兵力执行扑救火灾任务。
  建立群众性森林消防队伍。有防火任务的乡镇、村和各级林场及林区各企事业单位要组织青壮年成立森林扑火预备队。
  搞好护林员队伍建设。按照森林面积配备护林员,山区每500—1000亩、平原每800亩左右配备1名护林员。
  森林消防队伍由当地政府或森林防火指挥部统一指挥,建队单位具体指挥,必要时上级政府或森林防火指挥部可统一调用。建队单位对扑火队员要统一登记造册,建制编队,并保持相对稳定。驻军、武警部队、公安消防以及区县、国有林场森林消防队伍报市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备案,其他森林消防队伍报区县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备案。每年,由建队单位集中对森林消防队伍进行扑火专业技能训练和扑火模拟演练,做到召之即来,来之能战,战之能胜。
  三、加强森林防火基础设施建设,不断增强预防和控制森林火灾的能力
  加强防火公路建设,配备必要的交通工具。对防护林连续面积1000亩以上的重点林区,要在5年内修通防火公路,在全市基本形成畅通无阻的防火公路网。在防火期内,各级森林防火指挥部和国有林场要确定车辆,24小时值班;森林消防专业队要有相应的运输车辆。
  完善林火监控系统。各级林场要在控制面较大的山头、山脊等部位,按照了望覆盖率大于95%的标准建设防火了望台(哨),每个了望台(哨)监控面积原则上不超过5000亩。集体林区也要因地制宜建立防火了望台(哨),保证观测了望率达到90%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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