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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建设厅关于开展全省建筑施工和燃气安全生产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评选表彰活动的通知

福建省建设厅关于开展全省建筑施工和燃气安全生产
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评选表彰活动的通知
(闽建建[2005]2号 2005年1月16日)


各设区市建设局、厦门市市政园林局、泉州市公用事业局,省直有关单位:
  为总结建筑和燃气安全生产工作经验,调动建筑施工和燃气行业广大干部职工积极性,经研究对全省建筑施工和燃气安全生产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进行表彰。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表彰范围和条件
  (一)表彰范围
  1、先进集体:建筑施工和燃气安全主管部门、监督机构,建筑施工、燃气企业。
  2、先进个人:建筑施工和燃气安全主管部门、监督机构的工作人员,建筑施工和燃气企业安全管理负责人、项目经理和专职安全员。
  (二)表彰条件
  1、先进集体:
  (1)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积极宣传并贯彻落实各项建筑施工和燃气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标准,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度,有健全的技术管理、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制度,并得到有效实施,成效突出。
  (2)正确掌握和运用国家有关工程建设和燃气安全的强制性标准,监督检查严格,严肃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3)推荐先进单位的建筑和燃气安全主管部门、监督机构,必须是2003年以来较好完成安全生产责任制目标任务,在其管理的权限范围内未发生过三级(含三级)以上重大建筑施工或燃气生产安全事故,对发生的四级事故,能按照事故处理“四不放过”的原则进行查处和整改,并在规定期限内结案。
  (4)推荐先进单位的建筑施工和燃气企业,开展安全达标和创建文明工地活动成效显著,2003年以来未发生过四级(含四级)以上重大建筑施工或燃气生产安全事故。
  2、先进个人:
  (1)热爱本职工作,安全意识强,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具有较高的安全管理水平,坚持原则,严格按照建设工程安全管理相关法规依法行政,熟练掌握和准确应用国家强制性技术标准,成绩突出。
  (2)本人所在单位为建筑和燃气安全主管部门,其所在单位2003年以来在其管理权限范围内未发生过三级(含三级)以上重大建筑施工或燃气生产安全事故。
  (3)发生重大事故的企业,表现突出、成绩优异的安全管理人员。
  二、推荐与表彰
  各单位要认真按照分配的名额(附件一)组织开展建筑施工和燃气安全生产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推荐、评选。推荐先进单位应以基层单位和施工企业为主,先进个人应以一线安全生产管理和监督人员为主,行业主管部门推荐名额不得超过三分之一。对符合评选和表彰条件的单位和个人,经省厅审定后,授予“全省建筑施工和燃气安全生产先进集体”、“全省建筑施工和燃气安全生产先进个人”的称号,颁发荣誉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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