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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人大常委会关于废止《厦门市资产评估管理暂行条例》和《厦门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规定》的决定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19号)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厦门市资产评估管理暂行条例〉和〈厦门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规定〉的决定》已于2005年1月13日厦门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5年1月20日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废止《厦门市资产评估管理暂行条例

和《厦门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规定》的决定

(2005年1月13日厦门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


  厦门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了厦门市人民政府提请审议的关于废止《厦门市资产评估管理暂行条例》和《厦门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规定》的议案,决定废止1998年12月17日厦门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的《厦门市资产评估管理暂行条例》和2001年1月9日厦门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的《厦门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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