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国家税务局系统违法违纪举报奖励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充分发挥社会监督职能,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聚财为国,执法为民,促进国税系统党风廉政建设、行风建设和干部队伍建设,更好地支持甘肃经济和社会发展,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向全省各级国税机关纪检监察部门直接举报国税工作人员下列违法违纪行为,对举报人给予奖励。
(一)贪污税(公)款;
(二)行贿、受贿、索贿;
(三)挪用税(公)款及公物;
(四)通谋参与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
(五)参与伪造、倒卖、盗窃发票和为他人开具内容不实的发票;
(六)违反税收票证、0印章、发票、税控装置使用管理规定、或利用计算机违规处理信息数据谋取私利;
(七)玩忽职守,造成国家税(公)款及公物直接损失;
(八)勾结、唆使、协助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偷税、抗税;
(九)积压、截留、转引国家税款;
(十)超越权限擅自减免税;
(十一)任意降低(或提高)税率,缩小(或扩大)征收范围;
(十二)以权压价购买纳税人商品;
(十三)接受纳税人有影响公正执法的宴请;
(十四)向纳税人借钱借物、赊欠货款;
(十五)在纳税人处报销应由本人支付的票据;
(十六)参与纳税人举办的高消费娱乐活动;
(十七)在纳税人处兼职或为纳税人服务收取报酬;
(十八)违反规定乱收费、乱罚款;
(十九)违反规定为纳税人指定代理或违规参与税务代理活动从中取酬;
(二十)占用纳税人交通、通讯工具;
(二十一)强行征订报刊杂志;
(二十二)违反办税限时服务规定,推诿扯皮,态度蛮横、刁难纳税人;
(二十三)利用职务之便拉广告费、乱摊派;
(二十四)对国家西部大开发、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个体户起征点调整等税收优惠政策,因税务机关和税务人员工作落实不到位的;
(二十五)收受纳税人礼品、现金、有价证券和支付凭证;
(二十六)直接参与经商或放任、纵容配偶子女和身边工作人员利用领导干部职权和职务影响经商办企业或从事中介活动谋取非法利益;
(二十七)参与任何形式的赌博活动;
(二十八)借婚丧嫁娶等事宜大操大办收钱敛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