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广州市人大常委会关于取消广州市地方性法规中的部分行政许可事项(第二批)的决定

广州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10号)


  广州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于2005年5月19日表决通过的《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取消广州市地方性法规中的部分行政许可事项(第二批)的决定》,业经广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于2005年7月29日批准,现予公告。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5年8月31日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取消广州市

地方性法规中的部分行政许可事项(第二批)的决定

(2005年5月19日广州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 2005年7月29日广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批准)



  根据《国务院关于第三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广州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了主任会议提请审议的《关于取消广州市地方性法规中的部分行政许可事项(第二批)的议案》,决定取消广州市地方性法规中的3项行政许可事项。本决定报请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予以公布实施。

  附件: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取消的

广州市地方性法规中的部分行政许可事项(第二批)



┌───┬──────┬─────────────┬────────────────────────┬─────────┐
│取消的│  法规标题 │  取消的许可事项名称  │        规定许可事项的法规条文     │    备注    │
│许可事│      │             │                        │         │
│项序号│      │             │                        │         │
├───┼──────┼─────────────┼────────────────────────┼─────────┤
│1   │广州市市政设│  供电部门对超高车辆通过│  第三十条 铁轮车、履带车和超高、超重、超长等│  依法由县级以上│
│   │施管理条例 │城市道路、城市桥梁的同意 │特种车辆需要通过城市道路,载有易燃易爆物品的车辆│地方人民政府经济综│
│   │      │             │需要通过城市桥梁的,应当事先征得市政管理部门同意│合主管部门审批。 │
│   │      │             │,并按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路线和时间通过,超│         │
│   │      │             │高车辆还应征得供电等部门的同意。上述车辆获准通过│         │
│   │      │             │城市道路时,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保护措施,所需的费│         │
│   │      │             │用,由车辆所属的单位或个人承担。        │         │
├───┼──────┼─────────────┼────────────────────────┼─────────┤
│2   │广州市房地产│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住宅│  第二十三条 商品住宅建设项目应当经综合验收合│         │
│   │开发办法  │小区等群体房地产开发项目竣│格后,方可交付使用;其他商品房屋建设项目应当经竣│         │
│   │      │工后的综合验收      │工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          │         │
│   │      │             │  分期开发的商品住宅建设项目,可以分期进行综合│         │
│   │      │             │验收。                     │         │
│   │      │             │  第二十七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自收到综合验收申│         │
│   │      │             │请之日起十五日内,完成综合验收。对综合验收合格的│         │
│   │      │             │项目,核发综合验收合格证,同意交付使用;综合验收│         │
│   │      │             │不合格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提出整改意见。  │         │
├───┼──────┼─────────────┼────────────────────────┼─────────┤
│3   │广州市销售燃│  公安局对向外地批发烟花│  第七条 第二款 本市或县级市向外地批发烟花、│  依照国家规定由│
│   │放烟花爆竹管│、爆竹的主营单位专营许可证│爆竹的主营单位,须向本市或县级市公安局申请专营许│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
│   │理规定   │的核发          │可证,并向所在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领取营业执│门审批。     │
│   │      │             │照,方准经营。                 │         │
└───┴──────┴─────────────┴────────────────────────┴─────────┘


第 [1] 页 共[2]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