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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市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条例
*注:本篇法规已被:珠海市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珠海市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条例》的决定(2012)(发布日期:2012年2月6日,实施日期:2012年4月1日)修改

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5号)


  《珠海市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条例》于2005年5月27日经珠海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2005年7月29日经广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批准,现予公布,自2005年10月1日起施行。

                     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5年8月17日

珠海市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条例

(2005年5月27日珠海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 2005年7月29日广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批准)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实施,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及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实施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十六条的规定,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以下简称城管执法部门)相对集中行使有关行政机关的全部或者部分的行政处罚权。
  第四条 相对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的范围依国务院及省人民政府的决定予以调整,市人民政府应当在调整之后向社会公布。
  行政处罚权相对集中后,有关行政机关不得再行使已经由城管执法部门行使的行政处罚权。

第二章 机构设置与职责

  第五条 市、区城管执法部门按照其职责,行使相对集中的行政处罚权,查处违法行为,并对执法行为承担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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