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附报资料:专用发票存根、普通发票存根联、专用发票抵扣联、海关完税凭证、免税农业产品收购凭证(普通发票)、废旧物资收购凭证、运输发票复印件(已加盖“ 年 月申报扣税条形章)。
上述有关纳税申表格的填报和附报资料的编号装订和报送要求,按照省局粤国税发[1995]438号通知规定办理。
六、税务机关对税控企业的增值税纳税申报管理
(一)税控企业在办理纳税申报时,向所在地国税基层税务机关报送税控黑匣子和有关申报资料。国税基层税务机关征收部门接收、清点无漏后,用电脑和税控专用抄报读写卡抄取税控黑匣子数据,并列印;
1.“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主要项目清单”(反映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应交税额、已交税款、欠交税款等有关指标)一式四份。申报表、申报联、收执联、稽核联、税收会计核算凭证联各附一份清单。
2.“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明细表”一式三份,其中用作申报联、收执联、稽核联各一份。
3.“增值专用发票抵扣明细表”一式三份,其中用作申报联、收执联、稽核联各一份。
4.“电脑专用发票领用存情况清单”一式四份。“发票领用存月报表”申报联、收执联、稽核联、发票管理联各附一份清单。
然后,征收部门在有关收执联盖章签收,连同上月的附报资料一并送回税控企业。
(二)国税基层税务机关对税控企业的纳税申报进行征收、审核、税收会计核算等事项,按照省国税局粤国税发[1995]438号通知的有关规定处理。其中,上述列印的清单、明细表等有关资料可由征收部门通过电脑联网传递到稽核部门、计算机部门、计财部门、发票管理部门。
七、税控机的技术管理
(一)防伪税控系统在运行过程中,企业设备如发生故障,保修期内,由各地将故障情况反映到省国税局指定单位广东粤税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粤税公司),由粤税公司负责维修;保修期满后,由税控机技术管理部门组织维修。
因税控机装置质量问题,造成企业无法正常工作的,税控企业应及时向国税主管税务机关反映,经技术管理部门签定,税务机关核准后,方可更换,但其内存的数据资料必须通过磁盘或打印出清单留档保存。
(二)税控企业必须严格按技术操作规范使用税控机,因企业造成的设备毁损或防伪税控系统软件的破坏,经技术管理部门查实确认后,企业须负担修复或更换毁坏设备的全部费用。
八、税控企业如发生解散、破产、撤销以及其他情形,依法终止纳税义务的,在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前,应将其领购的税控机(含IC卡,下同)和税控黑匣子、专用发票及时如数退回所在地国税基层税务机关,再由国税基层税务机关缴回县(区)级国税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