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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专用发票防伪税控系统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失效]

  (四)市、县国税局计算机管理部门(即税控机技术管理部门)根据基层税务机关上报的登记表,汇总填报“广东省防伪税控机申购汇总表”(以下简称汇总表),连同基层税务机关上报的登记表一并报送省国税局计算机中心。
  (五)省国税局计算机中心根据市、县国税局上报的登记表、汇总表,按税控企业申购数量将税控机(含IC卡,下同),税控黑匣子配套发给市、县国税局税控机管理部门。
  (六)市、县国税局税控机管理部门收到税控机、税控黑匣子后,先将税控机发给企业,然后将有关资料录入税控黑匣子内,建立税控企业税控机户口管理档案,同时将税控机户口档案分送基层税务机关和省国税局计算机中心。
  (七)国税基层税务机关收到税控机、税控黑匣子后,建立税控机户口管理档案,通知有关税控企业前来领取税控机。
  (八)税控企业领购税控机后,按照税控机技术管理部门的要求安装。
  四、税控企业购买电脑专用发票的管理
  (一)税控企业领取税控机、税控黑匣子后,先向所在地国税基层税务机关申请购买电脑专用发票,然后按核准的购票数量,带上购票登记本及有关证件、表格到市、县国税发票管理分局购买电脑专用发票。
  (二)国税发票管理分局根据基层税务机关的意见批准供应电脑专用发票,并将供应给企业的电脑专用发票的起始流水号及售票时间等有关资料录入税控企业的税控黑匣子,然后才供应给税控企业。
  (三)税控企业领购税控机、税控黑匣子及所需的电脑专用发票后,五天内将原领购的专用发票(包括电脑专用发票、误填作废按规定保存的专用发票,下同)及购票登记薄一同上缴国税基层税务机关进行清点结算。
  (四)国税基层税务机关应按规定结清税控企业的库存原专用发票,核实已用专用发票销售额,同时将未填用专用发票上缴发票管理分局。对逾期不结者,国税基层税务机关有权收缴其库存的原专用发票和已领取的税控黑匣子,并根据情节轻重,按照违反发票管理的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五、税控企业使用税控机开票和申报纳税管理
  (一)税控企业销售货物或应税劳务,向购买方开具专用发票的,必须使用税控机开具。
  (二)税控企业需要向购货方开具红字专用发票的,必须在符合《增值税专用发票产业使用规定》中有关销货退回及索取折让开具红字专用发票规定前提下,在电脑专用发票的“销售额”、“税额”及“价税合计(小写)”前加负号“--”表示,并在“价税合计(大写)”前打印“(负数)”字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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