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专用发票防伪税控系统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失效]

  三、百万元以上专用发票的计算机稽核
  (一)纳入防伪税控系统的企业开具的百万元以上专用发票,由国税基层税务机关将记录有关开票数据的税控黑匣子用电脑和税控专用抄报读写卡抄取出来,单独列印一张“百万元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明细表”,按规定层报国家税务总局进行计算机稽核。
  (二)纳入防伪税控系统的企业取得百万元以上专用发票抵扣联,由所在地国税基层税务机关将记录有关抵扣数据的税控黑匣子用电脑和税控专用抄报读写卡抄取出来,并单独列印一张“百万元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明细表,”按规定层报国家税务总局进行计算机稽核。
  (三)未纳入防伪税控系统的企业取得百万元以上专用发票抵扣联,由所在地国税基层税务机关按上述第二(三)点规定送地级市国税局进行识伪、认证的同时,将“百万元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明细表”按规定层报国家税务总局进行计算机稽核。
  (四)将百万元以上专用发票层报国家税务总局进行计算机稽核的有关事项,应按国家税务总局《增值税专用发票防伪税控系统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第八、十点规定办理。

  附件:

广东省增值税专用发票防伪税控机业务管理暂行办法

  一、本办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增值税专用发票防伪税控系统业务管理暂行办法》以及增值税有关法规、规章的规定制订。
  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税控企业)应按照国税主管税务机关的要求做好防伪税控机(以下简称税控机)试点,推广工作。
  三、税控企业申请购买税控机及其税控机户口管理
  (一)各市、县国税局接到省国税局下达的确定试行增值税防伪税控企业名单后,应即向税控企业发出《试行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通知书〈以下简称通知书〉。
  (二)税控企业凭《通知书》和加盖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年度验证专用章”的税务登记证(副本),经办人身份证到国税基层税务机关领取并填写“广东省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买防伪税控机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
  (三)国税基层税务机关根据税控企业填写的申请表,分户填写“广东省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买防伪税控机登记表”(以下简称登记表),然后将登记表报市、县国税局。


第 [1] [2] [3] [4] [5] 页 共[6]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