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议结果报告应当对主要的不同意见予以说明,并且应当印发会议。
第十四条 主席团通过的关于代表议案的决议、决定草案经各代表团审议后,由议案审查委员会根据各代表团的审议意见进行修改,提出关于代表议案的决议、决定草案表决稿,由主席团提请代表大会全体会议表决,以全体代表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五条 列入代表大会会议议程的代表议案,在交付代表大会表决前,提案代表要求撤回的,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有关撤回代表议案的规定办理。
第十六条 列入代表大会会议议程的代表议案,在代表大会或者议案审查委员会的审议中,有重大问题需要进一步研究的,经主席团提出,由代表大会全体会议决定,可以授权常务委员会根据代表的意见进一步审议,作出决议、决定,并将决议、决定情况向市人民代表大会下次会议报告;也可以授权常务委员会根据代表的意见进一步审议,提出修改方案,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下次会议审议决定。
第十七条 主席团决定交有关委员会在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审议或者审查并且提出是否列入代表大会或者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意见的代表议案,有关委员会应当在闭会之日起二个月内提出关于代表议案处理的审议结果或者审查意见的报告,提请常务委员会审议。
第十八条 主席团决定交有关委员会审议或者审查并且提出是否列入代表大会或者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意见的代表议案,由常务委员会在审议有关委员会关于代表议案处理的审议结果或者审查意见的报告后,作如下处理:
(一)认为应当列入代表大会会议议程的,决定列入代表大会下次会议的议程草案;
(二)认为可以由常务委员会审议作出决议、决定的,决定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
(三)认为不宜列入代表大会或者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决定作为建议、批评和意见处理。
代表议案作为建议、批评和意见处理的,交办单位应当在常务委员会作出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交承办单位办理。
常务委员会关于代表议案的处理决定以及各有关委员会关于代表议案处理的审议结果或者审查意见的报告,应当印发市人民代表大会下一次会议。
第十九条 常务委员会审议市人民代表大会授权审议或者根据本条例第十八条第二项规定审议的代表议案,在全体会议上听取有关委员会作关于代表议案审议或者审查意见的报告,由分组会议对代表议案以及有关委员会提出的关于代表议案的决议、决定草案进行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