议案审查委员会由上任委员、副主任委员一至三人和委员若干人组成,任期五年。议案审查委员会组成人员由上一届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从本届代表中提名,由本届市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预备会议通过。议案审查委员会个别人员需要调整的,可以由其他各次会议的预备会议根据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提名进行调整。
第十条 议案审查委员会在接到大会秘书处议案工作机构报送的代表议案,按照本条例第四、五、七条等条款规定的条件进行审核并且与有关委员会商议后,向主席团提出代表议案的处理意见报告。
议案审查委员会对代表议案的处理意见报告,应当由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通过。
议案审查委员会举行会议时,可以邀请与代表议案内容相关的市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和市人民检察院的有关负责人列席会议。必要时,也可以邀请代表议案的领衔代表到会说明情况。
第十一条 主席团对议案审查委员会提出的代表议案处理意见报告进行审议,并且对代表议案分别作如下处理:
(一)符合法定条件并且所提出需要解决的问题的条件比较成熟的,决定列入代表大会会议议程;
(二)符合法定条件但在必要性、合理性和可行性等方面需要进一步研究的,决定交由有关委员会在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审议或者审查,并且由其提出是否列入代表大会或者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意见;
(三)不属于本款第一、二项规定情况的,决定不列入代表大会会议议程。
主席团决定不列入代表大会会议议程的代表议案,可以作为建议、批评和意见处理的,经提案代表同意,依照《
广东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规定》办理;不能作为建议、批评和意见转交有关单位办理的,大会秘书处议案工作机构应当告知提案代表。
主席团关于代表议案的处理决定以及议案审查委员会关于代表议案处理意见的报告,应当印发代表大会会议。
第十二条 主席团决定列入代表大会会议议程的代表议案,可以直接由各代表团进行审议,也可以由领衔代表或者提案代表推举的代表向代表大会全体会议作说明后,再由各代表团进行审议。
各代表团审议代表议案时,根据代表团的要求,提案代表应当到代表团听取意见;根据代表团或者提案代表的要求,有关机关、组织应当派有关负责人介绍情况。
第十三条 列入代表大会会议议程的代表议案,由议案审查委员会根据各代表团的审议意见和其他方面的意见进行审议,向主席团作审议结果的报告,提出关于代表议案的决议、决定草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