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广州市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议案条例>的决定》(发布日期:2008年12月27日 实施日期:2008年12月27日)修正广州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8号)
广州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于2005年3月28日表决通过的《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议案条例》,业经广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于2005年5月26日批准,现予公布,自2005年7月1日起施行。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5年6月9日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议案条例
(2005年3月28日广州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2005年5月26日广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批准)
第一条 为规范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议案的提出和处理,保障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提议案权,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议案的提出和处理以及代表提议案权的保障,适用本条例;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十人以上联名,依照法定程序可以向市人民代表大会提出议案。
第四条 代表议案的内容应当是属于市人民代表大会职权范围,需要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审议并且作出决议、决定的下列事项:
(一)制定、修改和废止本市地方性法规;
(二)有关保证
宪法、法律、法规以及上级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决议、决定的遵守和执行的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