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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头市防御雷电灾害条例

  第十五条 建设单位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向气象行政主管机构申请防雷装置设计审核。气象行政主管机构应自受理防雷装置设计审核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对审核合格的设计方案出具核准证明;对审核不合格的设计方案,应当作出不予核准的决定,并书面告知理由,建设单位应按照审核结论进行修改并重新报审。
  防雷装置设计方案未经核准或经审核不合格的,建设单位不得施工。
  第十六条 防雷装置设计方案包括下列文件一设计说明、设计依据、防雷分类等;二基础防雷平面图和大样图、天面屋顶防雷平面图和大样图、四至图、立面图、供电方式及总配电图;三接地装置、引下线、接闪器、电气设备及信息系统防雷接地设计图;四等电位连接预留件、均压环、玻璃幕墙等电位连接设计图;五电气设备及信息系统等电涌保护器布置设计图;六特殊工程的勘察意见书、相关图纸说明。
  第十七条 防雷工程的施工单位应按照核准的防雷装置设计方案施工。需变更或修改防雷装置设计方案的,建设单位应按照原报审程序重新报审。
  第十八条 从事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或施工的单位,应具备法律法规规定的相应资质等级。
  禁止无证或不具备相应资质等级承接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或施工。
  第十九条 防雷工程使用的防雷产品的质量,应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企业标准的要求。
  禁止生产、销售、使用国家明令淘汰或者不合格的防雷产品。
  气象行政主管机构发现不合格的防雷产品,应当分别书面通报质量技术监督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处理。
  第二十条 防雷工程建设过程中,施工单位应接受气象行政主管机构和工程质量监督部门的监督。防雷检测机构应当对防雷隐蔽工程进行跟踪检测,防雷工程经检测不合格的,建设、施工单位必须及时整改。
  第二十一条 防雷装置建设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按国家有关规定向气象行政主管机构申请防雷装置的验收。气象行政主管机构接到申请后,应当根据具有相应资质的防雷检测单位出具的检测报告进行核实,在受理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作出验收决定。验收合格的,发给《防雷装置验收合格证》,作为建设工程竣工备案文件。防雷装置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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