需要变更户外招牌广告内容或者图案的,应到工商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内容变更手续。
第二十八条 设置户外招牌广告,内容仅限于本单位的名称、电话、地址、经营范围、标识。
第二十九条 企、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在其办公或者经营场所的房地产所有权或者使用权范围内可以设置户外招牌广告设施。
大型建筑物的不同朝向上有其他出入口的,可以在每个出入口设置一处户外招牌广告。
多个单位共用一个场所或者一个建筑物内有多个单位的,设置户外招牌广告应当先由建筑物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整体规划,并按规划设计制作。
第三十条 在建筑物外墙设置户外招牌广告,与建筑物本身及相邻招牌广告的高度、媒体形式、造型、规格、色彩等应当比例适当、和谐统一。
第三十一条 单位迁移或者歇业时,在办理变更住所或者注销登记的同时应当自行拆除原设置的户外招牌广告,并向登记机关缴回户外广告登记证。
第三十二条 因城市建设需要拆除户外招牌广告设施的,由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提前十五天书面通知设置人,设置户外招牌广告设施的设置人应当自行拆除;由此给设置人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政府应当依法给予补偿。
第五章 户外公益广告设施设置管理
第三十三条 设置户外公益广告设施应当符合户外公益广告设置规划。
第三十四条 申请户外公益广告应当依照本条例第十二条规定的程序办理户外公益广告设施设置申请,经审查批准后实施,并遵守本条例第二章有关户外广告设施设置准则的其他规定。
第三十五条 户外公益广告设施的设置权可以通过协议或公开交易的方式取得。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进行处罚:
(一)未经批准擅自设置户外广告设施的,责令限期拆除,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按每平方米处以一千元至二千元的罚款(不足一平方米的按一平方米计算,下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