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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

  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人,应当履行优待老年人的职责和义务。
  第十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老年教育工作的领导,统一规划,保障老年人继续教育的权利,采取措施,开展各种形式的健康教育、法律知识教育,增强老年人自我保健能力和自我保护意识。
  第十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发展老年文化、体育事业。文化、体育、公共娱乐等场所,应当设立适合老年人活动的项目及设施;社区、村要配套老年人活动场所和设施,以丰富老年人的精神文化生活。
  第十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社区老年福利机构建设,完善社会福利服务网络。
  优先发展护理型养老机构,为生活不能自理的老年人提供养老服务,普及老年人护理知识,向老年人提供稳定、规范的服务。
  第十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对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人投资或捐资兴办敬老院、福利院、老年公寓、老年医疗健康机构、老年文化体育活动场所等老年福利事业,应当按规定给予政策优惠和扶持。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鼓励企业开发、生产、经营老年人需要的生活用品。
  第十九条 老年人可以自愿参加与自身条件相适应的社会活动,将其知识、经验和技能贡献社会。
  第二十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重视老年人对经济社会发展等方面工作的意见、建议。
  老年人参与经济社会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应当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十一条 体弱、病残等行动不便的老年人因权益受到侵害而投诉的,有关部门应当上门或者采取其他方便的形式,调查处理。
  第二十二条 各级老龄工作委员会对侵犯老年人合法权益的,应当及时督促有关部门查处,有关部门应当将查处结果告知老龄工作委员会。
  老龄工作委员会、村(居)民委员会和基层老年人组织,对老年人维护合法权益的诉讼,应当予以支持。
  第二十三条 各有关部门应当及时受理、查处侵犯老年人合法权益的投诉。拒不查处或者不及时查处的,由其上级主管部门对直接责任者给予批评教育并督促其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由有关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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