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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河北省土地管理条例》的决定(2005)

河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44号)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河北省土地管理条例>的决定》经河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于2005年5月27日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2005年5月27日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

河北省土地管理条例》的决定

(2005年5月27日河北省第十届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


  河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决定对《河北省土地管理条例》作如下修改:
  1、删去第五条第二款。
  2、将第十一条、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八条中的“征用”修改为“征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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