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44号)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河北省土地管理条例>的决定》经河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于2005年5月27日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2005年5月27日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
《河北省土地管理条例》的决定
(2005年5月27日河北省第十届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
河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决定对《
河北省土地管理条例》作如下修改:
1、删去第五条第二款。
2、将第十一条、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八条中的“征用”修改为“征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