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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职业教育条例(2005修正)

  中等职业学校教育是高中阶段的职业教育,包括中等专业学校(含职业中专)、职业高中、技工学校等学校教育,应当调整学校布局,优化专业和课程结构,深化内部管理体制改革,提高办学的质量和效益。
  高等职业学校教育是高等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应当结合高等教育的改革、调整,积极发展。
  第七条 职业培训包括从业前培训、转业培训、学徒培训、在岗培训、下岗培训、转岗培训、农村成人技术培训以及其他职业性培训。
  职业培训分为初级、中级、高级职业培训,分别由相应的职业学校和职业培训机构实施。
  第八条 政府主管部门、行业组织应当根据实际需要举办或者联合举办职业学校、职业培训机构。
  鼓励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其他社会组织及公民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举办职业学校、职业培训机构。
  第九条 职业学校的设立、变更和终止按照下列规定办理申报审批手续:
  (一)初等职业学校,由学校主管部门或者办学单位申报,经学校所在地的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审核,报同级人民政府审批;
  (二)职业高级中学,由学校主管部门或者办学单位申报,经地、州、市教育行政部门审核,报同级人民政府审批;
  (三)中等专业学校,由州、市人民政府、地区行政公署或者省级主管部门申报,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审批;
  (四)技工学校由州、市人民政府、地区行政公署或者省级主管部门申报,由省级劳动行政部门和计划行政部门审批;
  (五)高等职业学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批。
  第十条 职业培训机构设立、变更和终止,由教育、劳动行政部门按照各自的管理权限审批。
  第十一条 职业学校和职业培训机构发布招生广告,应当报经批准其设立的教育或者劳动行政部门办理审批手续。
  第十二条 普通初中、普通高中和高等学校,可以根据教育行政部门的统筹规划,实施同层次的职业教育。
  普通初中、普通高中和高等学校实施同层次的职业教育,按照下列规定办理申报审批手续:
  (一)普通初中附设初等职业教育班,由学校申报,经所在地的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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