坡屋顶屋面、围墙和临时建筑禁止使用粘土制品。
框架结构的内隔墙2006年7月1日起禁止使用粘土制品。
框架结构的外围护墙限制使用粘土制品。
农村建筑工程(含农民自建住房)应当逐步减少使用粘土实心砖,提倡使用新型墙体材料。
古建筑修缮工程需要使用粘土砖(瓦)的,必须到当地墙改部门办理备案登记手续。
建制镇以上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多层(含多层)以上建筑工程推广采用框架结构建筑体系。
第十五条 凡财政拨款或补贴的各类行政机关办公用房、公共建筑、经济适用房、示范住宅小区和国家投资的其它项目必须严格执行节能设计标准,采用新型墙体材料。
第十六条 项目管理部门在项目立项和可行性研究评价中要督促落实使用新型墙体材料和建筑节能的内容。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根据《
建设领域推广应用新技术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09号),对建筑节能产品、材料做好鉴定、评审与推广应用工作。
第十七条 设计单位应按规定采用新型墙体材料和建筑节能技术,并严格按照建筑节能设计标准进行设计。
第十八条 施工图审查机构在进行施工图设计审查时,应当对墙体材料和建筑节能设计内容进行审查。未按规定使用新型墙体材料或者不符合建筑节能设计标准强制性条文的,不予批准其施工图设计文件。
第十九条 建设和施工单位必须按照设计要求采用新型墙体材料,按照建筑节能要求的设计文件和施工规程施工,不得擅自改变设计要求。
第二十条 监理单位要加强对施工过程中墙体材料使用和建筑节能措施情况的监督,对不遵守设计文件中墙体材料和建筑节能要求,违规使用禁用墙体材料和不符合建筑节能要求的,应责令相关单位改正,对拒不改正的,监理工程师不得予以签字认可。
第二十一条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部门在日常施工检查中,应加强对建筑节能和墙体重要部位的专项检查,特别是要对建筑物围护结构(包括墙体、屋面、门窗)和供热(制冷)系统进行单项检查。对无法直接判断或认为有严重施工缺陷的重要部位,应委托法定检测机构进行专项检测;对达不到建筑节能要求和违规使用禁用墙体材料的项目,应在质量监督文件中予以注明;对没有达到建筑节能设计标准和违规使用禁用墙体材料的项目,已经完工的不予验收备案,并责令整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