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宁波市进一步推进墙体材料改革和推广建筑节能实施办法的通知

  第九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加强对非法生产粘土砖(瓦)企业的查处力度,加强对未按规定办理工商营业执照的粘土砖(瓦)企业的执法检查。对没有采矿许可证的粘土砖(瓦)企业,不予办理注册登记和年检。
  第十条 企业生产墙体材料产品必须符合有关产品标准。对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的,生产企业应当及时制订企业标准,报当地质监部门备案。
  质监部门应加强对墙体材料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查,禁止生产和销售没有产品标准或质量、环保、安全性能达不到有关强制性标准要求的墙体材料。
  第十一条 按照“控制总量、因地制宜、分类指导、淘汰落后”的原则,全面开展粘土砖(瓦)行业专项整治。2007年起,海曙区、江东区、江北区、宁波保税区、市科技园区、大榭开发区、东钱湖旅游渡假区禁止生产粘土实心砖;2008年起,鄞州区、镇海区、宁波经济技术开发区(北仑区)禁止生产粘土实心砖;2009年起,余姚市、慈溪市、奉化市、宁海县、象山县禁止生产粘土实心砖。
  坚决淘汰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18门(含)以下粘土砖瓦轮窑以及立窑、无顶轮窑、马蹄窑等土窑;分期分批关停城镇规划区、生态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文物古迹保护区、基本农田保护区范围内和国道、省道、铁路、高速公路沿线可视范围内的粘土砖瓦生产企业。到2007年,依法强制关停和淘汰粘土砖瓦窑50%以上。
  第十二条 进一步加大政策扶持的力度,充分发挥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的调控和导向作用,鼓励粘土砖(瓦)生产企业转产,开发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新型墙体材料。对转产或新建新型墙体材料的企业,其产品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我市扶持政策规定的,经市财政和墙改部门认定,可享受新型墙体材料专项扶持政策。
  企业所生产的新型墙体材料产品符合国家《资源综合利用目录》和《享受税收优惠政策新型墙体材料目录》并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要求的,经税务机关批准,可享受相应的税收优惠政策。
  第十三条 加快推进科技进步,积极支持新型墙体材料和建筑节能技术的开发应用示范和推广,鼓励引进、消化、吸收国外先进技术,组织开展科研攻关,加强研究开发科技含量高、利废效果好、节能效果显著、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新型墙体材料产品及生产技术与装备,努力取得关键技术的重大突破,提高墙体材料改革和建筑节能的技术水平。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市墙改部门应组织科研单位加快新型墙体材料和建筑节能技术的科研攻关,并结合本市实际适时提出禁止使用粘土制品(不包括本办法第三条所称的粉煤灰烧结多孔砖,下同)的时间表。
  第十四条 建制镇以上(含建制镇)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建筑工程中建筑墙体及基础部分、市政工程禁止使用粘土实心砖。


第 [1] [2] [3] [4] [5] [6] 页 共[7]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