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在人文社会科学领域取得富有创见性的研究成果,丰富和拓展了学科的理论,对该学科或相关学科的发展产生较大推动作用,或为我省经济和社会发展解决重大难题,取得显著社会效益,并为国内同行所公认。
(四)在完成国家重点工程、重大科技攻关和在大中型企业技术改造,以及在消化引进高科技产品技术项目的设计、研制、建造、运行、管理中,解决关键技术问题,做出重大技术创新和重要贡献,学术、技术水平处于国内领先,取得了显著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五)在防病治病和临床工作中,技术精湛,在常见病、多发病和疑难危重病症的诊治中有重大贡献,诊治水平先进,疗效好,得到国内同行的公认。
(六)长期从事教育工作,在教学思想、教学理论、教学方法和教学管理上有独特创造,成绩显著,得到国内同行公认,或是省普通高校优秀教学成果一等奖的主要获奖者。
(七)长期在农业生产、科技推广第一线工作,在成果转化、技术改进和推广服务等方面取得优异成绩,为推动农业科技进步和农业经济发展做出突出贡献,取得显著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在全国产生较大影响。
(八)在新闻出版、文化艺术、体育等领域取得优异成绩,或者为国家赢得重大荣誉,对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做出重大贡献,具有显著社会效益或经济效益,在国内同行中享有较高声誉。
第三章 选拔程序
第七条 浙江省有突出贡献中青年专家的选拔推荐工作由各市人事部门、省直和中央部属在浙有关单位负责。各地区、各单位确定的推荐人选,须组织同行专家评议,经各市人民政府或主管部门同意后报省人事厅。
第八条 对各地、各单位推荐的人选,省人事厅组成专家评审委员会进行评审,并会同省委组织部、省委宣传部、省委统战部、省科技厅、省教育厅、省财政厅、省科协审核后,提出初选名单。
第九条 对初选名单以适当的形式进行公示后,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并发文公布。
第四章 奖励与待遇
第十条 被选拔为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由省人民政府授予“浙江省有突出贡献中青年专家”荣誉称号,颁发荣誉证书。
第十一条 浙江省有突出贡献中青年专家,省人民政府给予一次性奖金2万元人民币,免征个人所得税;所在市人民政府和单位也可酌情给予一次性物质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