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
印发《浙江省有突出贡献中青年专家选拔管理办法》的通知
(浙委办[2005]78号)
各市、县(市、区)党委和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浙江省有突出贡献中青年专家选拔管理办法》已经省委、省政府领导同志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05年12月16日
浙江省有突出贡献中青年专家选拔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推进我省中青年专业人才队伍建设,激励广大中青年工作者为我省经济社会发展做出更大的贡献,根据《中共浙江省委、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大力实施人才强省战略的决定》(浙委〔2004〕2号)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浙江省人民政府设立浙江省有突出贡献中青年专家荣誉称号,授予在科学技术和现代化建设中做出突出贡献,取得显著经济、社会效益的中青年专业人才。
第三条 浙江省有突出贡献中青年专家的选拔贯彻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的方针,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四条 浙江省有突出贡献中青年专家每两年选拔一次,每次选拔名额一般不超过50名。
第五条 浙江省有突出贡献中青年专家的选拔、奖励等日常工作由浙江省人事厅具体负责实施。
第二章 选拔条件
第六条 浙江省有突出贡献中青年专家必须热爱祖国,拥护社会主义,遵纪守法,有良好职业道德,模范履行岗位职责,年龄不超过55周岁,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在自然科学研究中,学术造诣高深,取得的创造性研究成果,具有重要科学价值和应用前景,达到国内先进水平,并为国内同行所公认,或是获得国家自然科学四等奖以上课题的主要完成者。
(二)在工程技术领域特别是在高新技术领域,有重大发明创造或取得重要研究成果,并以市场为导向,在科技成果转化、推广应用及高新技术产业化方面做出重要贡献,创造了显著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或是获得国家发明四等奖以上或国家科技进步三等奖以上课题的主要完成者,省、部级科技进步一等奖或多项二、三等奖课题的主要完成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