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库水费和水资源费留成中应当提取一定比例用于径流区的保护与发展。
第十三条 一级保护区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新建、改建、扩建环保和供水工程以外的建筑物。
(二)向水体排放粪便、污水、废水、废液,倾倒固体废弃物。
(三)在水体洗刷车辆、器具,洗涤衣物,游泳。
(四)爆破、打井、葬埋、采砂石、取土。
(五)未经批准的开船作业。
(六)垦荒、放牧、猎捕、规模养殖和屠宰畜禽,丢弃畜禽尸体。
(七)销售、使用剧毒、高残留农药及含磷洗涤用品。
(八)移动和破坏界桩。
(九)毒鱼、炸鱼、电鱼、钓鱼、网箱养鱼及未经批准的捕鱼;向水体投放对水质有害的鱼苗。
(十)毁林、毁草、挖树根。
(十一)在水库正常蓄水位以下及水库正常蓄水位沿地表外延50米范围内耕种;在水库正常蓄水位沿地表外延50米至100米范围内的二十五度以上陡坡地开垦种植农作物。
(十二)其他可能污染水体或者导致水土流失、水库淤积的行为。
第十四条 在水库二级保护区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新建、改建、扩建对水源产生严重污染的项目。
(二)直接向河道、渠道、水沟排放粪便、污水、废水、废液,倾倒固体废弃物及丢弃畜禽尸体,清洗有毒器具。
(三)销售、使用剧毒、高残留农药及含磷洗涤用品。
(四)在输水干渠两侧各3米范围内和龙树河河道两岸各10米范围内修建建筑物,爆破、打井、葬埋、采砂石、取土,堆放农药、化肥和固体废弃物。
(五)毁林、毁草、挖树根。
(六)在二十五度以上陡坡地开垦种植农作物。
第十五条 水库正常蓄水位沿地表外延50米范围内应当植树种草,建立生态屏障;已耕种的,应当退耕还林。
在一级保护区内的住户应当逐步迁出。对迁出居住的住户,应当给予补偿,并妥善安置,具体实施方案由昭通市人民政府制定。
第十六条 禁止破坏水库大坝,禁止盗窃、侵占、破坏水库保护区范围内供水、电力、监测、通讯等设施。
第十七条 龙树河源头大海子至水库库尾62公里的河道两岸各10米范围内以及沿河的集镇、水库库边的村寨为径流区的重点治理区域。在此区域内,应当建立垃圾无害化处置和污水处理设施,引导径流区群众修建和改造畜圈、厕所,防止对水源造成污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