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昭通市人民政府负责水库的保护工作,将水库保护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水库保护投入机制和生态补偿机制,加大对径流区的扶持力度,加强基础设施建设,改善人民群众的生产、生活条件。
昭通市人民政府对在水库保护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八条 昭通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昭阳区、鲁甸县、永善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大径流区环境保护和生态建设力度,防治水污染和水土流失;有计划地实行退耕还林还草;营造水源涵养林,保护自然植被;实施国土整治和地质灾害防治;推进沼气池、节能灶和以煤代柴、以电代柴等农村替代能源建设;指导科学施用化肥、农药,妥善处理生产生活污水和垃圾,推广旱厕,防治面源污染。
第九条 昭通市人民政府渔洞水库管理机构履行下列职责:
(一)宣传贯彻有关法律、法规。
(二)拟定水库保护区的保护开发利用规划、综合整治方案及保护管理配套办法,报昭通市人民政府批准后,负责监督实施。
(三)协调有关部门和县(区)依法保护水库。
(四)参与水库保护区内开发和污染治理项目的审批,并对项目的实施进行监督。
(五)负责水库、枢纽工程和输水干渠管理,制定年度蓄水、供水计划及水库工程运行调度方案和防洪预案。
(六)做好供水服务,确保用水安全。
(七)依法建立水库水质监测制度,定期公布监测结果;发现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超过控制指标应及时向有关部门通报,并采取治理措施。
(八)在一级保护区内依法集中行使昭通市人民政府有关职能部门对水库保护管理的部分行政处罚权,其实施方案由昭通市人民政府拟定,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九)昭通市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十条 在一级保护区设立公安派出机构,维护治安。
第十一条 昭阳区、鲁甸县、永善县人民政府负责对辖区内二级保护区的管理,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日常管理工作。
龙树河沿岸乡镇指定专职管理人员,负责辖区内河流水质保护的相关工作。
第十二条 使用水库供水的单位和个人都应当按规定缴纳水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