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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昭通渔洞水库保护条例

云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29号)


  《云南省昭通渔洞水库保护条例》已由云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于2005年9月26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

                        云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
                         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5年9月26日

云南省昭通渔洞水库保护条例

(2005年9月26日云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了加强渔洞水库的保护和管理,防治水体污染、水土流失和水库淤积,保障人民生活、生产用水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当地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水库保护区从事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 水库保护坚持以人为本、科学规划、合理利用、综合防治和可持续发展的原则。
  第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水库和节约用水的义务,并有权对污染水库水体、破坏水土资源和水库设施等行为进行制止和举报。
  第五条 水库正常蓄水位为黄海高程1985米。
  水库709平方公里径流区和水库枢纽工程、输水干渠为水库保护区。水库保护区划分为一级和二级保护区。
  一级保护区为水库、水库枢纽工程和水库正常蓄水位沿地表外延100米范围内。
  二级保护区为除一级保护区以外的径流区,以及输水干渠两侧各3米范围内。
  在一级保护区的界线上应当设置界桩。
  第六条 水库水质按照国家《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的Ⅱ类标准和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的生活饮用水源卫生标准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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