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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经贸委等部门关于进一步推进墙体材料革新和实施建筑节能意见的通知

  (三)加大新型墙体材料推广应用,全面建设建筑节能
  要将禁止使用实心粘土砖、限制使用粘土制品、应用新型墙体材料、执行建筑节能设计标准等要求列入建筑设计、施工图审查、建筑施工现场、项目竣工验收等环节监督检查的必要内容。加强对进入建设工地的墙体材料的管理,禁止实心粘土砖在城市工程中的应用,限制粘土类墙体材料的应用,引导企业积极采用利废、环保、节能的新型墙体材料。加快制定和完善新型墙体材料工程应用和节能建筑的技术规范和图集,完善节能建筑设计、施工、验收的标准化体系。有步骤地开展既有公共建筑的节能改造,有条件的城市积极开展建设节能65%的试点。
  (四)加快技术进步和科技创新
  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支持新型墙体材料及节能建筑技术的开发和应用示范,组织引进、消化、吸收国外先进技术,研究、开发科技含量高、利废效果好、节能效果显著、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优质新型墙体材料生产技术与装备,提高墙体材料革新和节能建筑的技术水平。强化实施新型墙体材料标准,推广应用技术培训,确保产品及工程质量。积极建设优质新型墙体材料示范生产线和新型墙体材料建筑应用样板,推广新型建筑结构体系,拓宽新型墙体材料的应用范围。积极推动绿色建筑、低能耗或超低能耗建筑的研究、开发和试点。
  四、加强墙体材料革新和建筑节能工作的组织领导
  墙体材料革新和建筑节能是建设节约型社会的一项重要工作,各级政府要将其列入重要的议事日程,纳入当地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区域经济发展规划和城乡建设规划。各地要健全并充分发挥墙体材料革新与建筑节能领导小组的作用,研究解决墙改工作的难点、重点问题,明确墙体材料革新和实施建筑节能的发展目标、发展重点,抓好各项工作的落实。经贸、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做好牵头工作,加强部门之间协调,各相关部门要按照职能分工,加强配合,共同推进墙体材料革新和建筑节能工作。
  经贸部门要加强对新型墙体材料产品的认定管理,适时发布和调整鼓励、限制、淘汰墙体材料生产技术、工艺、设备及产品目录,规范生产与流通秩序。对涉及人身健康的墙体材料,要逐步纳入强制性产品认证范畴,不经认证不得销售使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建筑工程项目节能设计的监管,对达不到建筑节能设计标准要求的,不准施工、验收备案、销售和使用,不得参加“扬子杯”、“鲁班奖”、“绿色建筑创新奖”等优质工程以及省和国家优秀设计的评选。国土资源部门要重点加强对砖瓦企业生产用地的监管,加大粘土砖瓦窑的整治力度,属于《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国土资源厅等部门关于进一步整治砖瓦窑业加快发展新型墙体材料的意见的通知》(苏政办发〔2002〕42号)规定的六类整治对象的砖瓦窑,要坚决予以关闭。技术监督部门要依据有关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禁止无标生产和质量未达标的墙体材料产品出厂销售。工商部门要及时收回无粘土资源的砖瓦企业的营业执照,依法查处无照生产经营、销售国家明令淘汰的墙体材料产品、生产设备的行为。环保部门要加强对墙体材料生产企业的环境监督,依法查处污染环境的违法行为。各级墙改办公室要按照行政执法要求,完善执法条件和手段,接受政府委托,依法查处违反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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